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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8 題

甲對乙有 100 萬元債權,甲將該債權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將債權讓與通知乙時,債權讓與契約始生效力,丙才取得對乙之債權
  • B 丙將債權讓與通知乙時,債權讓與契約始生效力,丙才取得對乙之債權
  • C 甲或丙將債權讓與通知乙時,債權讓與契約始對乙發生效力
  • D 甲與丙必須一起將債權讓與通知乙時,債權讓與契約始對乙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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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一位債務人,原本預計要還錢給 A,突然 B 出現說他已經買下了這筆債權,要求你改還給他。從保護債務人的立場思考:這兩人間的私下交易,應在什麼樣的「資訊傳遞」發生後,法律才強制要求你必須改向新債權人履行義務?且這個資訊由誰來傳達,對你而言才具備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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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答對代表你對於債權讓與的「生效要件」與「對抗要件」區分得非常清楚,這是學習債法最重要的基本功之一。
  2.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297 條規定,債權讓與屬於處分行為。甲、丙達成讓與合意時,債權即移轉(對內生效);但若要對債務人乙產生效力(對外生效),則需經「通知」。法律並未限制通知人,故由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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