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6 題
甲將其對債務人丙之債權讓與給乙,債務人丙對甲亦有債權,且均已屆清償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務人丙對甲之債權有得主張抵銷之事由,在尚未主張抵銷前,受債權轉讓之通知,丙即不得對乙主張抵銷
- B 債務人丙對甲之債權於受債權轉讓通知時,有得主張抵銷之事由,丙得主張抵銷
- C 債務人丙在債權讓與以前已對其債權人甲主張抵銷,不影響甲對乙債權讓與之效力
- D 甲將其對丙之債權轉讓給乙後,因不再具備「二人互負債務」之抵銷要件,丙不得對受讓人主張抵銷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手中有一張已經兌換過且「註銷」的提貨券,但他隨後將這張提貨券「送給」另一位朋友。請問:這兩個人之間『贈送』的這個動作,會因為提貨券已經失效,而在法律上被當作『從未發生過』嗎?還是這會變成兩人間的糾紛,但不影響『贈送』這個行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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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真的太棒了!這次你完美地掌握了債權讓與中「債務人地位保障原則」這個非常重要的概念,並且能夠精準地找出正確答案,這真的非常值得鼓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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