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甲將其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擔保自己對乙新臺幣 500 萬元之債務,乙將該債權讓與丙,並通知甲;若乙、丙雙方為債權讓與時,疏未提及抵押權,亦未為抵押權之移轉登記,則在乙讓與債權於丙之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抵押權歸屬於乙
- B 抵押權歸屬於丙
- C 抵押權因混同而消滅
- D 抵押權因無所附麗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抵押權存在的唯一目的,是為了確保某個特定債權能獲得清償。如果今天債權已經移轉給了丙,而抵押權卻留在不具債權人身分的乙手中,當債務人不還錢時,乙有權利對丙的債權主張拍賣抵押物嗎?而沒有抵押權的丙,又該如何實現他的擔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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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擔保物權裡像「影子」一樣的特質,叫做隨伴性(Accessory nature)。讓我帶你輕鬆理解:
為什麼抵押權會跟著走?
依據《民法》第 295 條第 1 項,當債權轉讓時,抵押權作為從屬權利,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否則會自動隨同移轉給新債權人。這就像你買了一顆蘋果,果核(抵押權)當然也跟著蘋果(主債權)一起移轉,不需要特別說。所以丙在債權移轉當下,就已經取得抵押權了,選項 (B)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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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之隨伴性
💡 債權讓與時,擔保該債權之抵押權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 抵押權隨伴移轉因果鏈
- 1 債權讓與合意 — 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債權讓與契約。
- 2 債權移轉完成 — 債權主體由乙變更為丙。
- 3 抵押權法定移轉 — 依民法第295條,抵押權自動由丙取得。
- 4 登記效力限制 — 雖丙已取得,但非經登記不得處分該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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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別最高限額抵押權在確定期限前,原則上不具隨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