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4 題
甲將其所有市值新臺幣 2000 萬元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以擔保乙對甲之 1000 萬元的消費借貸債權,並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A 地之所有權移屬於乙,該約定業經登記。甲嗣將該地讓售予丙,已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後,甲未依約如期對乙清償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仍得請求甲為 A 地所有權之移轉,且不負有清算義務
- B 乙得聲請法院拍賣丙之 A 地,就其賣得價金於擔保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
- C 甲、乙間之流押約款,因未約定清算義務,縱經登記,亦不得對抗丙
- D 丙在 A 地所有權移轉於乙前,不得清償乙對甲之消費借貸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已經設定抵押權的財產被賣給第三人時,法律是為了保護『買受人的完整所有權』,還是『債權人的債權擔保』?如果債權人對於該財產的權力會因為所有權人換人就消失,那麼『抵押』這項制度還能發揮保障債權的功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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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 抵押權之追及效力:根據民法第 867 條規定,抵押人將抵押物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即便 A 地已移轉登記給丙,乙的抵押權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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