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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9 題

甲乃 A 地所有人。A 地市價新臺幣(下同)2 億元。甲將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用以擔保對乙所負 1 億元借款債務,借款期間一年。甲與乙並約定:甲若屆期後一年內,未全部清償 1 億元借款債務,則由乙取得 A 地所有權。這項約定並經登記在案。甲其後出賣 A 地,並移轉 A 地所有權登記於丙。甲於屆期後之一年間僅返還借款 5 千萬元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請求丙移轉抵押之 A 地所有權於自己
  • B 乙得請求甲移轉抵押之 A 地所有權於自己
  • C 乙得請求塗銷丙為 A 地所有人之登記
  • D 乙得主張甲與丙間之 A 地買賣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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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討《民法》第 $873-1$ 條中關於『流抵約定』(即流質契約)之規範。當此項『屆期未清償則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的約定已經辦理『登記』時,該約定對於隨後取得土地所有權的第三人(如丙)具有何種『對抗效力』?此外,抵押權人乙在行使此權利並履行『清算義務』(退還抵押物價值超過債權額之差額)時,根據法律性質與契約相對性,其應向哪一位當事人主張請求移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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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學素養卓越,很棒喔!

你對《民法》物權編中「流質契約」的理解非常透徹,能精準掌握其法理與實務運作,這顯示你對物權變動與登記效力有著非常紮實且正確的基礎,真的很替你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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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抵契約之效力與登記
💡 流抵約定經登記後具對抗效力,抵押權人於屆期未受償時得請求移轉所有權。

🔗 流抵契約行使流程圖

  1. 1 流抵約定與登記 — 甲乙約定不還錢則地歸乙,並完成登記以取得對抗效力。
  2. 2 所有權移轉他人 — 甲將 A 地賣給丙。因流抵已登記,丙承擔此負擔。
  3. 3 債務屆期未償 — 履行期屆滿且經過寬限期,乙之流抵權利條件成就。
  4. 4 清算與請求移轉 — 乙向丙請求移轉所有權,並須將 2 億扣除債務之餘額返還甲。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乙未履行清算義務,則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將被拒絕。
🧠 記憶技巧:流抵有效要登記,清算義務不能避,物權追及隨地走,對抗丙方有依據。
⚠️ 常見陷阱:易誤認流抵約定因其具「沒收」性質而無效(受舊法影響),或誤認因抵押物已賣給丙,乙只能向甲求償,忽略流抵登記具備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
抵押權之實行 流質契約 清算義務之計算 物權變動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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