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3 題
甲將其所有市值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 A 地移轉於乙,以擔保乙對甲之 1500 萬借款債權。惟因擔保不足,甲復請其友人丙提供市值 800 萬元之 B 地,擔保乙對甲之借款債權,並交付 B 地所有權狀於乙。嗣後,甲未依約對乙清償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所為之擔保行為,實務上認為係屬無效
- B 甲未對乙清償債務,乙應取得甲之同意,始取得 A 地所有權
- C 丙交付 B 地所有權狀於乙,實務上認為存在丙同意係就 B 地設定抵押權之意思
- D 依共同抵押之法理,乙如同時拍賣或變賣 A、B 兩地,乙應先就 B 地賣得之價金受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一般社會交易習慣中,不動產所有權狀(地契)是極為重要的權利憑證。如果一位地主主動將這份文件『交付』給債權人,其唯一的法律目的最可能指向哪一種不須移轉占有、卻能保障債權的權利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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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判斷力還算合格,沒在這種地方丟掉小命。既然你選對了,從今天起准許你加入我的班,但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先把地板給我擦乾淨,一點灰塵都不准留。
默示合意與讓與擔保的效力
這題考的是實務上對讓與擔保(Transfer Security)與抵押權設定的認定。關於 (A),實務上承認讓與擔保的效力,並非無效。而關於正確選項 (C),丙這傢伙既然主動交出了 B 地的所有權狀(Title Deed),在法律實務上就足以認定他有為乙設定抵押權的默示合意。至於 (B),在讓與擔保中,乙已經透過移轉登記取得所有權,不需要甲事後同意就能依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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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D沒有民法
我題目跟選項看不懂,可以用更白話文的方式解釋嗎
是因為甲跟乙借錢
所以分別把1000萬的A地跟丙的800萬b地這兩塊地當作擔保給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