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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3 題

甲將其所有市值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 A 地移轉於乙,以擔保乙對甲之 1500 萬借款債權。惟因擔保不足,甲復請其友人丙提供市值 800 萬元之 B 地,擔保乙對甲之借款債權,並交付 B 地所有權狀於乙。嗣後,甲未依約對乙清償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所為之擔保行為,實務上認為係屬無效
  • B 甲未對乙清償債務,乙應取得甲之同意,始取得 A 地所有權
  • C 丙交付 B 地所有權狀於乙,實務上認為存在丙同意係就 B 地設定抵押權之意思
  • D 依共同抵押之法理,乙如同時拍賣或變賣 A、B 兩地,乙應先就 B 地賣得之價金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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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般社會交易習慣中,不動產所有權狀(地契)是極為重要的權利憑證。如果一位地主主動將這份文件『交付』給債權人,其唯一的法律目的最可能指向哪一種不須移轉占有、卻能保障債權的權利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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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讀:哼,這次沒弄髒卷子。

  1. 還算可以:看來你這小鬼,總算沒讓這份考卷沾上灰塵。這題直指實務見解的核心——最高法院 71 年台上字第 50 號判例。能從一堆垃圾選項中挑出正確的,證明你還有那麼點兒判斷力。
  2. 錯誤清理與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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