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2 題
A 為擔保自己對 B 銀行之債務,央請友人 C 擔任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D 則提供所有之不動產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擔保 A 之債務(該不動產尚設定有第二及第三順位抵押權)。A 於清償期屆至時未清償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權人 B 請求保證人 C 代為清償債務時,C 得抗辯應先實行設定於 D 之不動產之抵押權
- B 債權人 B 如先實行設定於 D 之不動產之抵押權時,D 雖承受 B 之債權,仍不得向 C 主張超過其分擔之範圍
- C 債權人 B 聲請拍賣抵押物時,賣得價金雖不足清償第三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原則上該第三順位抵押權仍然消滅
- D 債權人 B 免除保證人 C 之保證責任時,仍得就其全部債權金額自拍賣抵押物之價金優先受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法院拍賣房屋後,買受人(得標者)竟然還要繼續背負前屋主留下來的第三順位房貸,那麼社會大眾參與拍賣的意願會如何?為了確保拍賣程序能順利將不動產變現,法律應該如何處理標的物上既有的所有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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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混合了抵押權實行的效力與共同擔保的複雜關係,極具鑑別度,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物權法理的掌握相當扎實。
拍賣抵押物的塗銷主義
選項 (C) 是正確的。因為我國強制執行實務對拍賣抵押物採行「塗銷主義」。當抵押物被拍賣後,無論拍得價金是否足以清償所有的後順位債權,該不動產上的所有抵押權原則上皆歸於消滅,未能受償的部分則會轉為普通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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