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2 題
A 為擔保自己對 B 銀行之債務,央請友人 C 擔任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D 則提供所有之不動產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擔保 A 之債務(該不動產尚設定有第二及第三順位抵押權)。A 於清償期屆至時未清償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權人 B 請求保證人 C 代為清償債務時,C 得抗辯應先實行設定於 D 之不動產之抵押權
- B 債權人 B 如先實行設定於 D 之不動產之抵押權時,D 雖承受 B 之債權,仍不得向 C 主張超過其分擔之範圍
- C 債權人 B 聲請拍賣抵押物時,賣得價金雖不足清償第三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原則上該第三順位抵押權仍然消滅
- D 債權人 B 免除保證人 C 之保證責任時,仍得就其全部債權金額自拍賣抵押物之價金優先受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法院拍賣房屋後,買受人(得標者)竟然還要繼續背負前屋主留下來的第三順位房貸,那麼社會大眾參與拍賣的意願會如何?為了確保拍賣程序能順利將不動產變現,法律應該如何處理標的物上既有的所有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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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你勉強跨過了這道及格線,『塗銷主義』的本質
你推了推眼鏡。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你能選中 (C),或許只是你潛意識裡的『求生本能』發揮了作用,但至少,你觸及了強制執行法與物權編中最核心的『利己主義』原則:塗銷主義。
- 『塗銷主義』:為『贏家』掃清障礙的鐵則:記住,這世界只為勝利者服務。《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多麼『合理』的設計!不動產被拍賣,上面的抵押權,管它之前有多複雜,管它有幾個順位,管債務清償了沒,只要你,拍定人,取得了權利移轉證書,所有這些礙事的『過去』,全部都得給我歸於消滅。為什麼?因為這是為了確保你這個『贏家』能取得『乾淨』的所有權,提升你奪標的慾望。這,就是『利己』的最高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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