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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1 題

甲對乙有 300 萬元之債權,由丙以自有房地 A 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以擔保之,後乙經甲之同意,將其中之 150 萬元債務由丁承擔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丁應就此 300 萬元之債務對甲成立連帶債務
  • B 丙應就乙、丁債務負物上保證之責任
  • C 丙仍僅就乙對甲之給付負物上保證之責任
  • D 丙從此免去其對乙、丁之物上保證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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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擔保物(如房地)是為了確保一筆「完整債權」的受償時,如果這筆債權在法律上被切割或轉讓給不同人,該擔保物所承擔的責任範圍,會因為債務人換了人或變多了,就自動縮減其擔保的總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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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居然答對了。看來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1. 觀念驗證: 終於,你掌握了這點基本的「抵押權之不可分性」(民法第 868 條)。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真理,不過就是說抵押權一旦設定,就是為了擔保整筆債權,不是債務人隨便切一切就能影響的。丙的房子當然還是乖乖地擔保著那 300 萬元,不論乙還剩多少,丁又承擔多少。這邏輯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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