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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1 題

甲對乙有 300 萬元之債權,由丙以自有房地 A 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以擔保之,後乙經甲之同意,將其中之 150 萬元債務由丁承擔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丁應就此 300 萬元之債務對甲成立連帶債務
  • B 丙應就乙、丁債務負物上保證之責任
  • C 丙仍僅就乙對甲之給付負物上保證之責任
  • D 丙從此免去其對乙、丁之物上保證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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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擔保物(如房地)是為了確保一筆「完整債權」的受償時,如果這筆債權在法律上被切割或轉讓給不同人,該擔保物所承擔的責任範圍,會因為債務人換了人或變多了,就自動縮減其擔保的總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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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這道題具備一定的鑑別度,主要測驗當債務發生變動時,物保責任的範圍如何認定。你能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物權法的基礎觀念十分扎實。

債務承擔與抵押權不可分性

本題中,甲對乙有 $300$ 萬元債權,並由丙擔任物上保證人設定抵押權。後續乙將其中 $150$ 萬元債務移轉由丁承擔,這在法律上屬於債務的承擔其一部。依據民法第 869 條第 2 項的明文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抵押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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