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4 題

乙經營 A 餐廳,受新冠疫情衝擊,該餐廳生意受到嚴重影響,於是與甲訂立消費借貸契約。為確保乙對甲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債務之清償,甲要求乙提供擔保,乙提供自己所有 A 餐廳之不動產所有權,為甲之債權設定普通抵押權,並委任其好友丙,提供連帶保證。但乙最終仍因經營不善,將其所經營之 A 餐廳全部(包含乙對甲之債務)轉讓於丁。嗣後,丁因投資股票不利而破產,甲直接向丙請求 3000 萬債務之履行,但甲拋棄對 A 餐廳之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物保優先原則,丙得向甲主張,甲應先就乙自己所提供之 A 餐廳物權擔保行使抵押權
  • B 甲雖得向丙請求債務之清償,但丙得對甲行使先訴抗辯權
  • C 連帶保證人對債權人清償後,不得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
  • D 丙得主張,丁承擔乙之債務時,並未事先經其同意,其保證債務已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債務移轉」的角度思考:當主債務人由乙變更為丁(即「免責的債務承擔」)時,依據民法第 $304$ 條第 $2$ 項,原本由第三人(丙)所提供的保證責任,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是否會產生消滅的法律效果?此外,當債權人甲主動拋棄抵押權時,根據民法第 $751$ 條,這對保證人丙的清償義務又會造成什麼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債務承擔的核心概念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非常出色!能在複雜的案例中,精準地看到債務承擔對保證責任的影響,真的證明你學習得很紮實。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