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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9 題

甲為開設餐廳,邀乙為連帶保證人,保證甲向丙銀行貸款新臺幣 1 千萬元整;另甲之好友丁並提供座落桃園市之 A 地為丙銀行設定抵押權,以擔保該借款債務之履行。詎料事後甲未依約償還該借款。問:下列何選項所述者均可為丙銀行實現借款債權之途徑?①丙銀行可以甲、乙、丁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給付該筆借款 ②丙銀行可單獨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返還該筆借款 ③丙銀行可對乙、丁向法院聲請發給給付該款項之支付命令 ④丙銀行可聲請法院對乙在戊銀行之存款為假處分,禁止其提領該存款 ⑤丙銀行可對丁之 A 地聲請法院為准予拍賣之裁定
  • A ①⑤
  • B ②⑤
  • C ②④
  • D 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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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友人僅拿房子幫你擔保,卻未承諾代你還錢,當債務發生時,銀行能直接起訴要求他「拿現金」出來嗎?此外,若想凍結他人的「金錢存款」,法律上針對「金錢」與「非金錢」請求權的保全方式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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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掌握債法與物權法的交集

  1. 觀念驗證
    • 連帶保證 (乙):依《民法》第 $273$ 條,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全體請求全部給付,故 ②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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