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9 題
甲為開設餐廳,邀乙為連帶保證人,保證甲向丙銀行貸款新臺幣 1 千萬元整;另甲之好友丁並提供座落桃園市之 A 地為丙銀行設定抵押權,以擔保該借款債務之履行。詎料事後甲未依約償還該借款。問:下列何選項所述者均可為丙銀行實現借款債權之途徑?①丙銀行可以甲、乙、丁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給付該筆借款 ②丙銀行可單獨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返還該筆借款 ③丙銀行可對乙、丁向法院聲請發給給付該款項之支付命令 ④丙銀行可聲請法院對乙在戊銀行之存款為假處分,禁止其提領該存款 ⑤丙銀行可對丁之 A 地聲請法院為准予拍賣之裁定
- A ①⑤
- B ②⑤
- C ②④
- D 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友人僅拿房子幫你擔保,卻未承諾代你還錢,當債務發生時,銀行能直接起訴要求他「拿現金」出來嗎?此外,若想凍結他人的「金錢存款」,法律上針對「金錢」與「非金錢」請求權的保全方式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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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掌握債法與物權法的交集
- 觀念驗證:
- 連帶保證 (乙):依《民法》第 $273$ 條,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全體請求全部給付,故 ②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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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與抵押權之實現
💡 連帶保證人負給付義務,物上擔保人僅負忍受執行之責。
| 比較維度 | 連帶保證人 (乙) | VS | 物上擔保人 (丁) |
|---|---|---|---|
| 責任性質 | 人的責任(無限責任) | — | 物的責任(有限責任) |
| 給付請求 | 可起訴請求給付金錢 | — | 僅能聲請拍賣抵押物 |
| 保全程序 | 應聲請假扣押 | — | 對物行使優先受償權 |
| 支付命令 | 可適用(金錢給付) | — | 不適用(非金錢債務) |
💬債權人對保證人享有金錢債權,對物保人僅享有物權擔保之執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