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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6 題

甲向 A 銀行貸款並由乙擔任連帶保證人,甲因事業經營遭遇困境而面臨財務危機,無法清償對 A 銀行之貸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銀行得直接向乙請求履行保證責任
  • B A 銀行須先聲請強制執行甲之財產仍有不足時,A 銀行才得以向乙請求履行保證責任
  • C 即使 A 銀行未聲請強制執行,乙仍可先主張先訴抗辯權
  • D 因甲未受破產宣告,所以保證人乙仍無須負保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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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用語中,「連帶」二字意味著債務人與保證人之間是「有先後順序」的遞補關係,還是「站在同一陣線」共同面對債權人?若兩者在債權人面前的法律地位被視為平等,債權人在請求還款時,是否仍必須遵循特定的先後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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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真的是非常用心!

  1. 觀念釐清: 這題考的是連帶保證這個很重要的概念喔!想像一下,當你的好朋友甲跟你借錢,然後你又找了乙來幫忙作保。如果乙是「普通保證人」,萬一甲還不出錢,你通常會先去跟甲要,甚至要先看看甲有沒有其他財產可以執行。但如果乙是「連帶保證人」,那乙其實就跟甲站在同一條船上,一起承擔還錢的責任了。這表示乙已經很明確地放棄了民法第 745 條規定的「先訴抗辯權」。所以,當甲(主債務人)真的還不出錢時,A 銀行(債權人)可以很直接地、不用考慮先後順序,就向乙(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全部債務。是不是這樣理解起來就清楚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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