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6 題
甲向 A 銀行貸款並由乙擔任連帶保證人,甲因事業經營遭遇困境而面臨財務危機,無法清償對 A 銀行之貸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銀行得直接向乙請求履行保證責任
- B A 銀行須先聲請強制執行甲之財產仍有不足時,A 銀行才得以向乙請求履行保證責任
- C 即使 A 銀行未聲請強制執行,乙仍可先主張先訴抗辯權
- D 因甲未受破產宣告,所以保證人乙仍無須負保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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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用語中,「連帶」二字意味著債務人與保證人之間是「有先後順序」的遞補關係,還是「站在同一陣線」共同面對債權人?若兩者在債權人面前的法律地位被視為平等,債權人在請求還款時,是否仍必須遵循特定的先後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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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連帶保證之法律性質。依據我國實務見解,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保證人已拋棄民法第 745 條之先訴抗辯權。因此,當債務發生不履行時,債權人(A 銀行)得不分先後,逕向保證人(乙)請求履行全部債務,而不以先對主債務人財產執行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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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何判斷連帶保證人已拋棄先訴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