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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5 題

甲受好友乙之委託,擔保乙對 A 銀行連續發生之債務,負未定有期限之保證責任,但因近來經濟不景氣,乙常有遲延繳息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隨時通知 A 銀行終止保證契約
  • B 甲得於主債務屆清償期後,定 1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間,催告 A 銀行於期限內向乙為審判上之請求
  • C 甲得向乙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
  • D 甲通知 A 銀行終止保證契約時,即對所有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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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長期為朋友在銀行的信用卡債做擔保,且沒約定擔保多久。某天他發現朋友信用亮紅燈,決定寫信給銀行說『我不再保了』,請思考:這封信的效力,是會讓『以前已經刷掉的欠款』勾銷,還是只針對『以後新刷的金額』產生作用?這與契約終止的『溯及力』有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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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答對了?勉強算你過關吧。至少你還記得最高限額保證(連續保證)裡那些關於保證人責任變動與終止權行使的基本法理細節,沒搞出什麼驚世駭俗的錯誤。看來《民法》債編保證章節的條文還沒完全還給課本。恭喜你,沒變成法學界的笑話。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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