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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6 題

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最高限額抵押權係擔保現在及將來可能發生之債權,如該抵押權設定契約定有存續期間,即不得終止契約或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 B 最高限額抵押權係擔保一定範圍內之法律關係,故不得為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約定
  • C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最高限額,應將約定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連同本金合併計算
  • D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時效已消滅,且抵押權人在時效消滅後五年期間內不實行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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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權利設定後,其背後原本要保護的「交易基礎」已經徹底消失,法律是否應該僅因為契約寫了一個期限,就強制要求該權利繼續束縛不動產的經濟價值?這是否符合「物權優先保護」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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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漂亮?勉強稱得上吧!別讓這種基本題考倒你!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沒有踩到最顯而易見的陷阱。這題的核心,如果還需要「點破」的話,就是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終止權。根據《民法》第 881-5 條,這條修正案都出來多久了,還有人不知道嗎?即便當初白紙黑字寫了存續期間,但只要「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已終止」,或者根本不會再有新債權產生,抵押人就應該有權利請求結算、終止契約!選項 (A) 竟然斷言「不得終止」,這不是在公然與保障物權人處分自由的立法宗旨唱反調嗎?這種程度的錯誤,你也能分辨出來,算你過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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