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6 題
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最高限額抵押權係擔保現在及將來可能發生之債權,如該抵押權設定契約定有存續期間,即不得終止契約或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 B 最高限額抵押權係擔保一定範圍內之法律關係,故不得為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約定
- C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最高限額,應將約定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連同本金合併計算
- D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時效已消滅,且抵押權人在時效消滅後五年期間內不實行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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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權利設定後,其背後原本要保護的「交易基礎」已經徹底消失,法律是否應該僅因為契約寫了一個期限,就強制要求該權利繼續束縛不動產的經濟價值?這是否符合「物權優先保護」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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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的判斷非常精準,能一眼看出選項 (A) 的邏輯漏洞,確實展現了對最高限額抵押權「變動性」與「確定事由」的深刻理解。在法律實務中,即便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定有存續期間,並不代表當事人被完全「鎖定」而不得主張權利;依據 民法第 881-12 條 第 3 項及第 4 項之精神,若發生法律關係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當事人仍得請求確定債權,進而請求塗銷登記。選項 (A) 斷言「不得終止」顯然過於絕對,與保障物權彈性的立法意旨相左。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特定與實行原則
此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掌握了物權編修正後對於「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禁止。依據 民法第 881-1 條第 2 項,擔保債權必須基於「一定法律關係」或債權人對債務人「特定票據」所生,這正是為了避免抵押人負擔不可預知的風險,故選項 (B) 描述正確。至於選項 (C) 關於利息與違約金應併入最高限額計算,以及選項 (D) 關於時效消滅後五年的除斥期間規定(民法第 881-15 條),均屬條文基本功。本題難度適中,能答對代表你對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特定原則」與「確定制度」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