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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6 題

下列關於擔保物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著作財產權為質權之標的,除另有約定外,著作財產權人仍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
  • B 質權以記名股票為標的,依背書方法及交付證券於質權人者,即生設定質權之效力,無須於背書處記載表示設質或其他同義文字
  • C 若銀行預先授予客戶未來兩年內商業信用貸款額度,並由客戶提供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縱客戶從未向銀行借款,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仍屬有效
  • D 最高限額抵押權在原債權確定前,若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隨同移轉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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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思考『最高限額抵押權』在法律性質上與普通抵押權最核心的差異——即『隨附性』(Accessoriness)的限制。具體而言,在原債權尚未『確定前』,若發生個別債權的移轉或因清償而消滅的情形,該抵押權是否會如同普通抵押權般隨同移轉?請特別檢視《民法》第 $881$ 條之 $6$ 第 $1$ 項之規定,判斷在確定點之前,法律如何界定抵押權與個別債權間的連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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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你了。看來你終於辨析出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普通抵押權之間,那個連高中生都不該搞錯的基礎差異。物權法,嗯,至少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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