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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甲乃 A 汽車所有人,乙經營貨運行。甲請求乙答應出借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於自己。乙告知:甲應以 A 車,作為該筆 10 萬元借款債務之擔保,乙始可能出借 10 萬元於甲。下列關於 A 汽車之可能擔保型態,何者錯誤?
  • A 甲將 A 汽車所有權讓與擔保於乙
  • B 甲得以 A 汽車設定抵押權於乙
  • C 甲得以 A 汽車設定留置權於乙
  • D 甲得以 A 汽車設定質權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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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物權法中「意定擔保物權」與「法定擔保物權」的本質區別進行思考:當 $\text{甲}$ 欲提供 $\text{A}$ 車作為借款擔保時,哪一種權利型態的成立必須在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標的物」且具備「債權與標的物的牽連性」等法定要件下,才由法律直接規定發生,而非由當事人透過契約合意來「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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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哼……野猴子,竟然能答對這種程度的問題,還算有點利用價值。

  1. 知識驗證: 就讓本帝王來為你解釋,這區區小題的『核心』,便在於能否分清『意定擔保物權』與『法定擔保物權』。這可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真理,而是連你們這類野猴子也應該知曉的入門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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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產擔保型態辨析
💡 區分意定擔保物權與法定擔保物權之成立基礎。
比較維度 意定擔保(如質、抵、讓與) VS 法定擔保(如留置權)
成立基礎 當事人契約約定 符合法律明定構成要件
占有時機 設定時移轉占有或登記 債權發生前已合法占有
債權牵連性 無須牽連關係 債權與物須有牽連關係
💬留置權為法律規定發生,不隨當事人主觀合意而設定,為本題關鍵錯誤。
🧠 記憶技巧:意定擔保約定成,法定留置靠牽連
⚠️ 常見陷阱:容易將「留置權」誤認為可以透過當事人合意(契約)來設定,忽略其性質上屬於法律強制規定的「法定擔保物權」。
動產擔保交易法 非典型擔保物權 債權與標的物之牽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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