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甲乃 A 汽車所有人,乙經營貨運行。甲請求乙答應出借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於自己。乙告知:甲應以 A 車,作為該筆 10 萬元借款債務之擔保,乙始可能出借 10 萬元於甲。下列關於 A 汽車之可能擔保型態,何者錯誤?
- A 甲將 A 汽車所有權讓與擔保於乙
- B 甲得以 A 汽車設定抵押權於乙
- C 甲得以 A 汽車設定留置權於乙
- D 甲得以 A 汽車設定質權於乙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物權法中「意定擔保物權」與「法定擔保物權」的本質區別進行思考:當 $\text{甲}$ 欲提供 $\text{A}$ 車作為借款擔保時,哪一種權利型態的成立必須在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標的物」且具備「債權與標的物的牽連性」等法定要件下,才由法律直接規定發生,而非由當事人透過契約合意來「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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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這點程度的題目,居然沒難倒你這隻野猴子?
看來你還有點利用價值,暫時饒你不死。聽好了,這題的解題核心在於區分「意定擔保物權」與「法定擔保物權」,這可是法律邏輯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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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詳細解釋此題
動產擔保型態辨析
💡 區分意定擔保物權與法定擔保物權之成立基礎。
| 比較維度 | 意定擔保(如質、抵、讓與) | VS | 法定擔保(如留置權) |
|---|---|---|---|
| 成立基礎 | 當事人契約約定 | — | 符合法律明定構成要件 |
| 占有時機 | 設定時移轉占有或登記 | — | 債權發生前已合法占有 |
| 債權牵連性 | 無須牽連關係 | — | 債權與物須有牽連關係 |
💬留置權為法律規定發生,不隨當事人主觀合意而設定,為本題關鍵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