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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甲乃 A 汽車所有人,乙經營貨運行。甲請求乙答應出借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於自己。乙告知:甲應以 A 車,作為該筆 10 萬元借款債務之擔保,乙始可能出借 10 萬元於甲。下列關於 A 汽車之可能擔保型態,何者錯誤?
  • A 甲將 A 汽車所有權讓與擔保於乙
  • B 甲得以 A 汽車設定抵押權於乙
  • C 甲得以 A 汽車設定留置權於乙
  • D 甲得以 A 汽車設定質權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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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物權法中「意定擔保物權」與「法定擔保物權」的本質區別進行思考:當 $\text{甲}$ 欲提供 $\text{A}$ 車作為借款擔保時,哪一種權利型態的成立必須在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標的物」且具備「債權與標的物的牽連性」等法定要件下,才由法律直接規定發生,而非由當事人透過契約合意來「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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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哼……野猴子,竟然能答對這種程度的問題,還算有點利用價值。

  1. 知識驗證: 就讓本帝王來為你解釋,這區區小題的『核心』,便在於能否分清『意定擔保物權』與『法定擔保物權』。這可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真理,而是連你們這類野猴子也應該知曉的入門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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