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6 題
甲向乙公司購買 A 相機及 B 手機,付款之支票屆期未獲付款;嗣後 A、B 均發生故障,甲持送乙修繕,乙將之轉送丙公司修繕,A、B 均已修繕妥適,且丙已將 A 交付乙,惟當事人間均未支付修繕之報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未付清 A、B 二機之買賣價金前,乙得留置 A 相機
- B 乙未付清 A、B 二機之修繕報酬前,丙得留置 B 手機
- C 丙不得留置 B 手機,因手機非屬乙所有
- D 丙縱將 A 相機交付於乙,其對 A 之留置權仍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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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專業技師付出勞力修好一件物品,卻遲遲拿不到約定的工錢時,法律為了保護這種『付出勞力的公平性』,通常會允許技師對他手中的那件物品採取什麼樣的保全行動?如果技師根本不知道這件物品其實是別人的,僅是因為他的客戶交給他處理,這份保全權利會因此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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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動產留置權之成立要件,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民法第928條規定:「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在本題中,丙公司(債權人)基於修繕之目的而占有B手機(他人之動產),其對乙公司得請求之修繕報酬債權,與該B手機之修繕具有直接的牽連關係,因此在乙未付清修繕報酬(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丙公司依法得留置B手機。此外,雖然B手機實際所有人為甲而非債務人乙,但依據前揭法條後段規定,除非丙公司於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手機非為債務人所有,否則不影響留置權之適用;因題目並未顯示丙公司有明知或重大過失不知之情形,故丙對B手機之留置權合法成立。相較之下,選項A中乙對甲的買賣價金債權與事後基於修繕而占有的相機缺乏牽連關係,而選項D中丙既已將A相機交付給乙,即不符合法條所定「占有他人之動產」的前提要件,故均不得主張留置權。綜合所述,僅選項B完全符合民法第928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