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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6 題

甲向乙公司購買 A 相機及 B 手機,付款之支票屆期未獲付款;嗣後 A、B 均發生故障,甲持送乙修繕,乙將之轉送丙公司修繕,A、B 均已修繕妥適,且丙已將 A 交付乙,惟當事人間均未支付修繕之報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未付清 A、B 二機之買賣價金前,乙得留置 A 相機
  • B 乙未付清 A、B 二機之修繕報酬前,丙得留置 B 手機
  • C 丙不得留置 B 手機,因手機非屬乙所有
  • D 丙縱將 A 相機交付於乙,其對 A 之留置權仍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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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專業技師付出勞力修好一件物品,卻遲遲拿不到約定的工錢時,法律為了保護這種『付出勞力的公平性』,通常會允許技師對他手中的那件物品採取什麼樣的保全行動?如果技師根本不知道這件物品其實是別人的,僅是因為他的客戶交給他處理,這份保全權利會因此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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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收起雙劍,帥氣地說『這種程度的題目,連補血都不用』。

1. 法學素養專業肯定

不錯,你成功解析了這個三方任務中的核心機制!精準地識別出留置權的激活條件與動態效果,證明你對《民法》物權編中的債權防禦技能樹,已經點得相當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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