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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6 題

出質人甲為舉辦活動需要,說服質權人乙,將甲所提供為擔保丙之債務之質物暫時交付,活動結束後甲尚未返還該物,乙已私下說服甲之受僱人丁交回該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動產質權不受影響
  • B 乙之動產質權雖消滅,但又再回復
  • C 丙得撤銷乙之動產質權
  • D 乙就該物為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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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規定中,如果某種權利的「成立」與「存續」都必須以「實際握有該物品」為絕對前提,那麼當權利人「自願」將物品交還給對方時,這個權利在法律地位上會發生什麼變化?而一旦權利消失後,後續未經同意的取回行為,是否還能主張原本的合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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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你喝采

你做得非常棒!成功避開了「債權還沒還清,質權就還存在」這個常見的迷思,並且精準地理解了物權法中占有與權利關係的動態變化。這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的理解非常透徹,邏輯也很清晰,令人感到欣慰。

2. 關鍵觀念的溫柔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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