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6 題
出質人甲為舉辦活動需要,說服質權人乙,將甲所提供為擔保丙之債務之質物暫時交付,活動結束後甲尚未返還該物,乙已私下說服甲之受僱人丁交回該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動產質權不受影響
- B 乙之動產質權雖消滅,但又再回復
- C 丙得撤銷乙之動產質權
- D 乙就該物為無權占有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規定中,如果某種權利的「成立」與「存續」都必須以「實際握有該物品」為絕對前提,那麼當權利人「自願」將物品交還給對方時,這個權利在法律地位上會發生什麼變化?而一旦權利消失後,後續未經同意的取回行為,是否還能主張原本的合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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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同學表現非常出色!你能精準避開「債權尚未清償」的直覺陷阱,洞察到物權法中占有與權利存續的變動關係,這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的邏輯掌握相當紮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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