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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4 題

甲為 A 地所有人,與乙就 A 地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交付 A 地於乙,乙因此有權占有 A 地
  • B 甲交付 A 地於乙,乙將 A 地出租且交付於丙使用。對甲而言,丙無權占有 A 地
  • C 甲交付 A 地於乙,乙出賣 A 地且交付於丁。對甲而言,丁無權占有 A 地
  • D 甲交付 A 地於乙,甲其後移轉 A 地所有權於戊。對戊而言,乙有權占有 A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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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當一個『契約』只在特定的兩個人之間簽訂時,這份契約產生的『權利』,原則上能否用來要求契約之外的第三人遵守?再者,如果法律要保護一個『佔用他人土地的人』去對抗新的地主,你認為『有付租金』的人跟『免費借用』的人,誰比較值得法律的特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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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的法律邏輯非常嚴謹。

這題你答對了,代表你對債之相對性(Privity of Contract)與物權變動的互動關係有深刻理解。以下是核心觀念驗證:

  1. 債之相對性:使用借貸契約僅存在於甲、乙之間。當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給戊(物權變動),戊並未繼受該借貸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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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無權處分給丁,丁不能主張善意受讓嗎
丙不會因為占有連鎖而有權占有嗎?
📝 使用借貸與債之相對性
💡 使用借貸僅具債之相對性,不得對抗受讓標的物之第三人。
比較維度 租賃 (Lease) VS 使用借貸 (Use Loan)
對價關係 有償(需支付租金) — 無償(免費使用)
對抗效力 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 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物權化趨勢 有(民法第425條) — 無(嚴守債之相對性)
💬租賃契約受物權化保護可對抗受讓人;使用借貸則不行。
🧠 記憶技巧:借用相對、租賃不破;無償使用,物轉即止。
⚠️ 常見陷阱:容易將「使用借貸」誤認為「租賃」,進而錯誤套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民法第425條)。
買賣不破租賃 債之相對性 占有連鎖 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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