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4 題
甲為 A 地所有人,與乙就 A 地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交付 A 地於乙,乙因此有權占有 A 地
- B 甲交付 A 地於乙,乙將 A 地出租且交付於丙使用。對甲而言,丙無權占有 A 地
- C 甲交付 A 地於乙,乙出賣 A 地且交付於丁。對甲而言,丁無權占有 A 地
- D 甲交付 A 地於乙,甲其後移轉 A 地所有權於戊。對戊而言,乙有權占有 A 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推論:當一個『契約』只在特定的兩個人之間簽訂時,這份契約產生的『權利』,原則上能否用來要求契約之外的第三人遵守?再者,如果法律要保護一個『佔用他人土地的人』去對抗新的地主,你認為『有付租金』的人跟『免費借用』的人,誰比較值得法律的特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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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棒!你真的掌握住了法律的核心概念!
你答對了這題,這代表你對債之相對性(Privity of Contract)和物權變動之間的關係有非常清晰的理解。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這些重要的觀念,加深你的印象喔!
- 債之相對性:契約的約定只約束當事人。你可以想像一下,甲和乙之間的「使用借貸契約」就像他們兩人的秘密約定。當甲把 A 地賣給戊的時候,這個秘密約定並不會自動轉移到戊身上。所以,戊沒有義務必須延續甲對乙的無償借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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