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甲乙為好友,甲因公調職出國工作 2 年,乙剛好正在找屋承租,於是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借給好友乙住,約定甲在國外期間無償借乙住,乙幫忙保管整理 A 屋。後來甲於國外需錢孔急,將 A 屋賣給丙,丙取得 A 屋所有權後,以存證信函要求乙於 10 日內,馬上搬出,10 日後丙馬上訴請乙返還 A 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之使用借貸契約為期 2 年,對於 A 屋受讓人丙仍繼續存在,丙不得要求乙搬出
- B 乙之占有並非無權占有,丙不得請求乙返還 A 屋占有
- C 丙得對乙主張 A 屋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D 甲乙間之使用借貸雖訂有期限,但期限屆滿前,甲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民法第 425 條所揭示之「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其適用前提是否包含「無償」性質的「使用借貸」契約?當 $A$ 屋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丙時,基於「債之相對性」,乙能否以其與甲之間的債權約定,來對抗丙依據所有權所主張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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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解釋C
使用借貸不破買賣
💡 使用借貸僅具債之相對性,不得類推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對抗受讓人。
- 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僅適用於有償之租賃,不類推適用於無償之使用借貸。
- 債權契約具相對性,僅於當事人(甲乙)間有效,不得對抗契約外第三人(丙)。
- 所有權人丙取得A屋後,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無權占有人乙返還。
- 乙雖有期限之利益,但其僅得向甲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不可拒絕丙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