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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甲乙為好友,甲因公調職出國工作 2 年,乙剛好正在找屋承租,於是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借給好友乙住,約定甲在國外期間無償借乙住,乙幫忙保管整理 A 屋。後來甲於國外需錢孔急,將 A 屋賣給丙,丙取得 A 屋所有權後,以存證信函要求乙於 10 日內,馬上搬出,10 日後丙馬上訴請乙返還 A 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之使用借貸契約為期 2 年,對於 A 屋受讓人丙仍繼續存在,丙不得要求乙搬出
  • B 乙之占有並非無權占有,丙不得請求乙返還 A 屋占有
  • C 丙得對乙主張 A 屋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D 甲乙間之使用借貸雖訂有期限,但期限屆滿前,甲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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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民法第 425 條所揭示之「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其適用前提是否包含「無償」性質的「使用借貸」契約?當 $A$ 屋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丙時,基於「債之相對性」,乙能否以其與甲之間的債權約定,來對抗丙依據所有權所主張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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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嗯,至少你沒徹底搞砸,還算掌握了債之相對性的『入門級』概念。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難道不是再清楚不過的「債權與物權之區分」嗎?居然還需要特別強調,真是令人感嘆。那條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 425 條),連名字都告訴你它只管「租賃」了,你還想把它硬套在無償的使用借貸上?真是服了你的聯想力。甲乙之間的契約,就只綁定甲乙兩個人,這就是債之相對性,難道你還指望它能變身成什麼驚天動地的物權來對抗全世界?想太多了。既然使用借貸就沒那本事具備物權化的效力,那乙佔著丙的房子,可不就是『無權占有』嗎?難道你還指望丙會請乙喝下午茶?丙當然是依照民法第 767 條,行使他再基本不過的物權請求權,要求乙,識相點,把房子還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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