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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7 題

甲將自己所有值 10 萬元之古董出賣於乙,甲、乙另約定乙應容甲於出賣後之 5 年內予以買回,但乙卻在甲乙依約履行債務後之次年,將之轉賣並交付於不知情之第三人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不得向丙為任何之主張
  • B 甲如要買回其古董,除甲、乙另有約定外,應以原賣價始為有效
  • C 甲如向丙有所主張時,應以丙係屬惡意為要件
  • D 甲對乙得行使買回的期間,不得超過自契約生效後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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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權利是基於甲乙兩人的秘密約定而產生,而乙現在已經將東西合法賣給了丙,從『法律穩定性』與『契約僅約束當事人』的角度來看,甲這份約定的手手,真的能伸向那個完全沒跟甲簽過契約的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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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評語

哦,恭喜你答對了。看來你對買回權的本質還有點概念,至少沒傻到去套用什麼「善意受讓」的萬金油。懂得區分債權相對性和那遙不可及的「物權變動」?不錯,勉強算你開竅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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