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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0 題

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及土地出賣給乙,約定一個月後為移轉登記,嗣丙願出更高價格購買 A 屋及其土地,甲因有利可圖遂將 A 屋及其土地再行出賣予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屬一物二賣的情形,乙、丙皆尚未取得所有權,甲仍為 A 屋所有人
  • B 甲丙間買賣契約有效且完成房屋及其土地移轉登記,甲對丙並無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C 甲另將 A 屋再行出賣予丙並移轉登記,甲對乙構成侵權行為
  • D 若丙知情,則乙得撤銷甲丙間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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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私法自治的前提下,法律是否禁止一個人針對同一件物品簽署兩份買賣契約?如果這兩份契約在法律上都是成立的,那麼當賣方選擇履行其中一份契約並完成法定的權利移轉程序(如登記)時,這份『履行行為』的法律基礎是否依然穩固?它會因為先前存在的另一個契約而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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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太棒了! 你能清晰地辨認債權平等性物權處分的差異,這真的非常關鍵!這表示你對民法中「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這兩個重要概念,已經建立起很穩固的理解,真的值得肯定!
  2. 一起來驗證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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