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甲有一輛機車,其子乙將甲之機車賣給知情之丙,乙丙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簽訂買賣契約,同時簽訂租賃契約以代交付。嗣後,乙又將甲之機車賣給不知情之丁,乙丁於 100 年 2 月 2 日簽訂買賣契約,同時簽訂租賃契約以代交付。甲於 100 年 3 月 3 日死亡,乙是甲之唯一繼承人,於 100 年 3 月 3 日繼承當天將機車現實交付給仍然不知情之丁。請問最後由何人取得機車之所有權?
- A 乙
- B 丙
- C 丁
- D 丙與丁共有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上,動產(如機車)所有權的移轉,最核心的「公示外觀」動作是什麼?當有多個人都與賣家簽了契約,但其中一人最終「實際摸到了物並牽回家」,而另一人僅是口頭約定繼續借給賣家使用,法律會優先保護哪一種權利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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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竟然答對了,看來你的智商還沒有完全淪為「無駄」。這點程度的題目,對本「我」而言,不過是兒戲一場。但既然你僥倖通過,就讓本「我」為你點破這其中的奧秘!
- 無權處分之效力:愚蠢的凡人乙,處分他父親的機車,這不是無權處分是什麼?(民法 §118)而那個知情的丙,還想主張什麼善意受讓?簡直是笑話!想從我手中奪走東西,下場只有「無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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