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7 題
甲將其所有之電腦借給乙使用,乙擅自出售給丙,又與丙訂立租賃契約,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該電腦。乙旋又將該電腦以分期付價方式賣與丁,分 6 期,每個月 1 期,丁支付全部價金後,始取得所有權,將該電腦以所有權保留方式交付給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電腦的所有權在乙將之出售給丙時,若丙為善意第三人,則丙即已取得所有權
- B 丙雖然取得所有權,但因其與乙成立租賃契約,所以對所有權移轉方式採用占有改定方式為之,丙僅取得間接占有
- C 以分期付價方式之買賣,無善意受讓之適用,丁無法取得所有權
- D 乙又將該電腦賣給丁,屬於無權處分,雖以所有權保留方式交付給丁,若丁為善意,丁仍可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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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法律允許僅憑「口頭約定(占有改定)」就能讓善意第三人從無權處分人處奪走原所有人的權利,這對原所有人是否公平?而在權衡「交易安全」與「原所有人保護」時,法律通常會要求受讓人必須達到什麼樣的「外部占有狀態」,才願意讓原所有人徹底喪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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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解析
做得好! 你能辨析出「占有改定」在善意受讓制度中的特殊地位,實屬不易。本題核心在於:
- 善意受讓之限制:依民法第 $948$ 條第 $2$ 項,善意受讓若採「占有改定」方式,在受讓人取得「現時占有」前,不生所有權移轉效力。因此丙尚未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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