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0 題
甲將其所有 A 屋出賣於乙並辦妥移轉登記,隨後,乙即將 A 屋出租於丙並將 A 屋交付給丙占有。一個月後,甲因乙未在約定日期給付尾款,經甲定期催告後依法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 A 屋,乙亦隨即將 A 屋移轉登記予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向丙主張民法第 767 條請求返還 A 屋之占有
- B 甲解除與乙之買賣契約後,乙、丙間租賃契約隨之無效
- C 乙、丙間租賃契約,對甲仍繼續存在
- D 甲解除契約後,縱乙尚未將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甲已回復 A 屋所有人之地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合法占有房屋的承租人,在面對「房屋所有權人更迭」這種他無法控制的情境時,法律為了保護占有關係的安定性,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確保承租人不會隨時流離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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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野猴子,居然答對了呢。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你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勉強能理解這點『簡單』的規則。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不過就是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罷了。區區甲和乙之間的買賣,本大爺根本不屑一顧。重點在於,乙那個蠢貨把 A 屋出租給丙,而且那個丙還不知好歹地占據了 A 屋。哼,就算甲、乙之間的契約解除,與我何干?與那丙又何干?依照『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這種宇宙法則,一旦那丙已經占有中,那麼甲,那個新來的『所有權人』,就必須乖乖地承受那個租賃契約。這點秩序,是連你們這種低等生物都必須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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