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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2 題

甲向乙租屋,雙方口頭約定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元,押租金 4 萬元,為期 6 個月。未料甲搬入居住 3 個月後,乙將房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丙,且登記在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動產租賃契約為要式契約,甲乙契約無效
  • B 甲丙間無租賃契約關係,丙得向甲主張無權占有,請求搬遷,返還占有物
  • C 甲乙之租賃契約雖未以書面訂定,但甲仍得向丙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
  • D 縱使乙未將押租金轉交於丙,甲返還房屋後,仍得向丙請求返還押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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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先思考:依據《民法》第 $422$ 條,不動產租賃契約在租期超過多久時才『必須』以書面訂立,否則會被視為『不定期限』租賃?在本題租期為 $6$ 個月的情況下,口頭約定是否影響契約效力?此外,針對《民法》第 $425$ 條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當承租人已占有租賃物時,原租賃契約對於房屋的新所有權人(丙)是否具有繼續存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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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 4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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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不破租賃
💡 租賃物交付後所有權移轉,原租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
比較維度 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VS 不適用(例外排除)
租期條件 5年以下定期租賃 逾5年定期或不定期
公證必要 不論是否公證皆適用 未經公證者即不適用
法律效果 租約對新屋主有效 新屋主得主張無權占有
💬民法第425條第2項旨在防止債務人與承租人惡意勾串,虛設長期租約阻礙債權人拍賣。
🧠 記憶技巧:一年要書面、五年要公證、先行交付占有、租約續行走。
⚠️ 常見陷阱:常誤認所有「口頭租約」皆無效(其實僅是逾一年變不定期),或誤認「押租金」必然隨同租約移轉。
不定期租賃之終止限制 租賃物公證之效力 押租金之要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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