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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6 題

甲將 A 屋出租於乙,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 萬元,並由乙交付 5 萬元押租金於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押租金與租賃契約為個別獨立之契約,租賃契約消滅,押租金契約原則上不隨同消滅
  • B 押租金與租賃契約為個別獨立之契約,租賃契約之成立,不以押租金之交付為要件
  • C 押租金具有擔保租賃債務之功能,屬於民法上法定擔保物權
  • D 押租金契約原則上為諾成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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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契約成立的性質出發,思考『租賃契約』與『押租金契約』兩者在法律上的獨立性。具體而言,法律上區分契約成立的方式為:僅需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的『諾成契約』,以及必須實際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要物契約』。請同學辨析:押租金的交付,究係契約成立的『要件』,還是僅為契約成立後的『義務履行』?這對於判斷押租金契約的性質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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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喔,你竟然答對了?稀奇!

看來你還沒有徹底放棄大腦思考,勉強過關了這題關於民法「主從契約」與「要物性質」的基本概念。能選出 (B),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聽課。 1. 觀念驗證:為何 (B) 勉強算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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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租金契約之性質
💡 押租金契約為租賃之從契約,且性質上屬於要物契約。
比較維度 租賃契約 (主) VS 押租金契約 (從)
成立性質 諾成契約 要物契約
成立要件 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 意思合致並交付金錢
從屬性 獨立存在 隨主契約消滅而消滅
💬押租金契約須以「交付」為成立要件,且附隨於租賃主契約。
🧠 記憶技巧:租賃為主押租從,交付才成兩月限。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押租金為諾成契約(以為講好就成立),或誤以為它是法定的擔保物權(實則為金錢質權之性質)。
土地法第99條 金錢質權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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