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6 題
甲將 A 屋出租於乙,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 萬元,並由乙交付 5 萬元押租金於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押租金與租賃契約為個別獨立之契約,租賃契約消滅,押租金契約原則上不隨同消滅
- B 押租金與租賃契約為個別獨立之契約,租賃契約之成立,不以押租金之交付為要件
- C 押租金具有擔保租賃債務之功能,屬於民法上法定擔保物權
- D 押租金契約原則上為諾成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契約成立的性質出發,思考『租賃契約』與『押租金契約』兩者在法律上的獨立性。具體而言,法律上區分契約成立的方式為:僅需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的『諾成契約』,以及必須實際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要物契約』。請同學辨析:押租金的交付,究係契約成立的『要件』,還是僅為契約成立後的『義務履行』?這對於判斷押租金契約的性質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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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喔,你竟然答對了?稀奇!
看來你還沒有徹底放棄大腦思考,勉強過關了這題關於民法「主從契約」與「要物性質」的基本概念。能選出 (B),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聽課。 1. 觀念驗證:為何 (B) 勉強算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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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租金契約之性質
💡 押租金契約為租賃之從契約,且性質上屬於要物契約。
| 比較維度 | 租賃契約 (主) | VS | 押租金契約 (從) |
|---|---|---|---|
| 成立性質 | 諾成契約 | — | 要物契約 |
| 成立要件 | 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 | — | 意思合致並交付金錢 |
| 從屬性 | 獨立存在 | — | 隨主契約消滅而消滅 |
💬押租金契約須以「交付」為成立要件,且附隨於租賃主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