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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2 題

甲向乙承租 A 屋之後,甲未經乙之同意,將 A 屋轉租給丙。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將 A 屋全部轉租給丙,轉租契約無效
  • B 甲將 A 屋全部轉租給丙,轉租契約有效
  • C 甲將 A 屋一部轉租給丙,轉租契約無效
  • D 甲將 A 屋一部轉租給丙,乙得請求甲返還 A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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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向你承諾要將一件『目前不屬於他』的物品租給你,法律上為了尊重雙方訂立契約的自由意志,這份『承諾本身』是否會因為他沒有處分權而直接化為烏有?還是他仍應受此承諾拘束,只是未來可能面臨對物權人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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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判斷得很精準!你成功選出選項 (B),顯示你對債權行為的相對性與租賃規定有扎實的理解。

轉租契約之債權效力

在民法體系中,轉租契約屬於債權行為。無論承租人(甲)是否經過出租人(乙)同意,基於「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之法理,甲與次承租人(丙)間締結的轉租契約本身都是有效的。因此,選項 (B) 正確,而宣稱契約無效的 (A) 與 (C) 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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