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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甲以每月新臺幣 8,000 元將一層公寓租給乙,雙方未簽書面契約也無收受押租金。乙因想減輕房租負擔,將其中一間房間轉租於同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約定租期為 5 年卻未以字據訂立,違反民法規定。故租期應視為縮短為 1 年,只是屆期可以更新之
  • B 甲得知乙將一間房間轉租於丙,雖不同意,但無法僅以此為理由向乙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 C 甲乙間約定每個月第一天繳交房租。乙上個月沒有繳交房租,本月初一又未繳租金。因為已達連續兩個月未繳租金,故甲得在隔天向乙催告請求 5 日內給付租金,否則即得終止租賃契約
  • D 租賃物之地板,因年久失修而影響通行,乙得逕行終止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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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承租人不是把「整層公寓」轉租,而是只分租其中「一間房間」,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你認為民法對於房屋的「一部轉租」是否會給予比「全部轉租」更寬容的空間呢?這會如何影響出租人終止契約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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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報告:租賃契約的解密

收起雙劍。這種程度的考題,連補血都不用。看來你已經掌握了民法租賃編的機制,輕鬆過關。 這場戰役的攻略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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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C選項甲什麼時候可以催告?我以為選項中就已經達2個月了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 房屋租賃與轉租規範
💡 房屋部分轉租原則合法,租期逾一年未書面視為不定期。
比較維度 房屋「一部」轉租 VS 租賃物「全部」轉租
法律原則 原則允許 (443I但書) 原則禁止 (443I本文)
房東同意 除非有反對約定,否則免同意 必須經過房東承諾同意
違約終止 房東不得以此為由終止契約 房東得依443II終止契約
💬房屋部分轉租是法定的例外保護,目的是讓承租人能分擔房租壓力。
🧠 記憶技巧:房屋轉租記「一部隨意、全部同意」;欠租記「二月總額、先行催告」。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轉租皆須經房東同意,忽略民法第443條關於房屋「一部」轉租的例外。此外,逾一年未簽書面是變為「不定期」,而非契約無效或縮短租期。
買賣不破租賃 不定期限租賃之終止限制 土地法第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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