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甲以每月新臺幣 8,000 元將一層公寓租給乙,雙方未簽書面契約也無收受押租金。乙因想減輕房租負擔,將其中一間房間轉租於同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約定租期為 5 年卻未以字據訂立,違反民法規定。故租期應視為縮短為 1 年,只是屆期可以更新之
- B 甲得知乙將一間房間轉租於丙,雖不同意,但無法僅以此為理由向乙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 C 甲乙間約定每個月第一天繳交房租。乙上個月沒有繳交房租,本月初一又未繳租金。因為已達連續兩個月未繳租金,故甲得在隔天向乙催告請求 5 日內給付租金,否則即得終止租賃契約
- D 租賃物之地板,因年久失修而影響通行,乙得逕行終止租賃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民法》第 $443$ 條對於租賃物「轉租」之規定:在當事人未有反對約定的前提下,法律對於「全部轉租」與「一部轉租」的法律效果有何差異?若承租人僅將房屋之「一部分」轉租予第三人,在法律構成要件上,出租人是否具備合法的契約終止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民法租賃細節的精確掌握。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全部轉租」與「一部轉租」的法律效果。以下為關鍵解析:
- 一部轉租之容許性:根據 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承租人原則上不得將租賃物轉租,但法律設有例外:若轉租的是「房屋之一部」(如本題中的一間房間),除非租賃契約中有反對之約定,否則承租人依法是有權轉租的。因此,出租人甲不得以此為由終止契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