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0 題
甲向乙承租 A 地,租期二年,甲、乙雙方因此訂立一書面契約。乙立即將 A 地交付予甲占有使用,惟一年後,乙竟將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予丙,並至地政機關辦妥登記手續。下列有關本案之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得向甲請求返還 A 地,因甲構成無權占有
- B 丙不得向甲請求返還 A 地,因甲非占有人
- C 丙得向甲請求給付租金,因甲、丙間有租賃關係
- D 丙不得向甲請求給付租金,因甲、丙間無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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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已經由承租人合法占有的不動產,所有人隨後又賦予第三人一個具備法律強度的「用益物權」時,若要同時兼顧「第三人的權利登記」與「承租人的既有占有」,法律通常會如何安排這兩者之間的權利義務接軌,以避免承租人無故被驅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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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物設定物權之準用
本題核心在於乙出租A地給甲後,又設定普通地上權給丙。請務必牢記:當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如普通地上權)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應依民法第426條明文準用第425條之規定。這代表原先甲乙間的租賃關係,會法定移轉至承租人甲與地上權人丙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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