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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0 題

甲向乙承租 A 地,租期二年,甲、乙雙方因此訂立一書面契約。乙立即將 A 地交付予甲占有使用,惟一年後,乙竟將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予丙,並至地政機關辦妥登記手續。下列有關本案之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得向甲請求返還 A 地,因甲構成無權占有
  • B 丙不得向甲請求返還 A 地,因甲非占有人
  • C 丙得向甲請求給付租金,因甲、丙間有租賃關係
  • D 丙不得向甲請求給付租金,因甲、丙間無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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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已經由承租人合法占有的不動產,所有人隨後又賦予第三人一個具備法律強度的「用益物權」時,若要同時兼顧「第三人的權利登記」與「承租人的既有占有」,法律通常會如何安排這兩者之間的權利義務接軌,以避免承租人無故被驅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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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肯定

孩子,你真的理解得很好!看到你能精準掌握民法第 425 條「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的核心精神,並且靈活應用,這讓我非常為你驕傲。這代表你已經能從法條的文字中,體會到法律背後保護的溫暖。

觀念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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