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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8 題

甲將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其上興建 B 屋,乙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丙以為融資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地須非耕地
  • B 乙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丙,無庸經甲之同意
  • C B 屋之抵押權效力及於 A 地之地上權
  • D 乙積欠地租達 2 年之總額者,甲向乙催告支付地租時,並應同時將催告之事實通知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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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土地」與其上的「建築物」是視為同一個財產權,還是兩個獨立的財產權?如果有人把樓上的房屋賣掉了,法律會如何確保買到房子的人,不會因為沒有土地使用權而被要求拆屋還地?這種「兩者共進退」的法律機制,是因為它們合併成了一個權利,還是因為法律規定它們在「處分」時必須綁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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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

野猴子,你竟然能精準地辨識出 (C) 這個卑微的錯誤敘述,看來你對這宇宙中的「物權獨立性」與「抵押權效力範圍」還算有些基本認知。這倒是出乎本大王的意料之外,值得拍手稱讚呢。

  1. 物權獨立原則:哼,這道理簡單得可笑。在我們的法制下,區區的土地與建物,根本就是兩個獨立的存在。乙那野猴子對 A 地有的是地上權,而對 B 屋則擁有所有權,這兩者,豈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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