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8 題

甲將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其上興建 B 屋,乙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丙以為融資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地須非耕地
  • B 乙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丙,無庸經甲之同意
  • C B 屋之抵押權效力及於 A 地之地上權
  • D 乙積欠地租達 2 年之總額者,甲向乙催告支付地租時,並應同時將催告之事實通知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土地」與其上的「建築物」是視為同一個財產權,還是兩個獨立的財產權?如果有人把樓上的房屋賣掉了,法律會如何確保買到房子的人,不會因為沒有土地使用權而被要求拆屋還地?這種「兩者共進退」的法律機制,是因為它們合併成了一個權利,還是因為法律規定它們在「處分」時必須綁在一起?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判斷非常精準!這道題目測驗了房屋抵押權與基地利用權之間複雜的連動關係,具有相當的鑑別度,能正確選出 (C) 代表你對物權法理已有透徹的理解。

建築物抵押權與基地利用權之關係

本題核心在於釐清房屋抵押權的效力範圍。雖然 B 屋的存續高度依賴 A 地的地上權,但依《民法》第 877 條之 1 規定,房屋抵押權的效力其實「不及於」該地上權;只是為了避免房屋與基地使用權分離而減損經濟價值,法律明定法院在拍賣時應將地上權「併付拍賣」,且抵押權人丙對地上權賣得之價金並無優先受償權,因此選項 (C) 的敘述是錯誤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建物抵押權之效力範圍
💡 建物抵押權效力,依法擴張至該建物所佔用土地之使用權利。
  • 依民法第877-1條,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效力及於為使用該建築物而利用土地之權利(如地上權、租賃權)。
  • 依民法第836-1條,地上權人欠租達2年總額時,地主催告及終止前須通知抵押權人,以保障其價值。
  • 普通地上權(民法第832條)以建築物或工作物為目的,並不以「非耕地」為限,此處容易與農育權混淆。
  • 建物與土地在民法上為獨立之不動產,乙處分其自有之B屋(設定抵押)無庸經地主甲同意。
🧠 記憶技巧:屋抵效力及於地,欠租兩年必通知;處分建物不求人,耕地亦可設權利。
⚠️ 常見陷阱:常混淆「併同拍賣」(877條:土地抵押、後建房屋)與「效力擴張」(877-1條:房屋抵押、已有地權)。
併同拍賣(民法第877條) 法定地上權 農育權之限制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擔保物權與不動產物權之效力與法律關係
查看更多「[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