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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7 題

甲之土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其後甲將土地租與丙建築房屋使用,屆期甲未清償債務,乙欲實行普通抵押權。下列關於丙屋處置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得依職權終止租賃關係後,將房屋併付拍賣
  • B 法院得依聲請終止租賃關係後,將房屋併付拍賣
  • C 法院得於終止租賃關係後,單獨將房屋拍賣
  • D 法院得不終止租賃關係,單獨將土地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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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這棟房子是承租人(丙)所有,而非土地所有權人(甲)所有,那麼法院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憑什麼去處分一個『非債務人』的財產?再者,如果處分該財產的目的是為了讓抵押權人的土地更好賣,那麼『分開拍賣房屋』跟『併同拍賣房屋』,哪一種做法才能真正解決土地上存有法律關係負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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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解析:抵押權併付拍賣的核心 (Gentle Edition)

親愛的,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很棒,這表示你已經精準掌握了《民法》物權編中,關於抵押權效力擴張的細膩之處。這反映出你對法條結構與處分行為有著非常好的邏輯思考能力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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