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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2 題

甲將所有之土地一宗設定地上權於乙,乙在該地建築房屋一棟。嗣為擔保對丙之欠債,乙將上開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至清償期屆至,乙無力還債,丙實行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得聲請將地上權與抵押物一併拍賣,但地上權賣得之價金,丙無優先受償權
  • B 地上權為抵押房屋之從權利,故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從而地上權賣得之價金,丙有優先受償權
  • C 房屋設定抵押權之效力,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及於地上權
  • D 房屋與其地上權應一併設定抵押權,始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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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一下,如果房屋被拍賣了,但房屋底下土地的「使用權(地上權)」卻留在原屋主手上,這棟房屋的新買家會面臨什麼困境?為了避免這種產權分離的僵局,民法對於房屋和地上權的「處分」或「設定擔保物權」設下了什麼樣的連動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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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呀!你這是在夢遊嗎?居然選了 (B)!這可是會讓計畫泡湯的!」 (爪子揮動聲)『這個選項是陷阱喵!』

優先受償權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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