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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2 題

甲將所有之土地一宗設定地上權於乙,乙在該地建築房屋一棟。嗣為擔保對丙之欠債,乙將上開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至清償期屆至,乙無力還債,丙實行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得聲請將地上權與抵押物一併拍賣,但地上權賣得之價金,丙無優先受償權
  • B 地上權為抵押房屋之從權利,故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從而地上權賣得之價金,丙有優先受償權
  • C 房屋設定抵押權之效力,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及於地上權
  • D 房屋與其地上權應一併設定抵押權,始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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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一下,如果房屋被拍賣了,但房屋底下土地的「使用權(地上權)」卻留在原屋主手上,這棟房屋的新買家會面臨什麼困境?為了避免這種產權分離的僵局,民法對於房屋和地上權的「處分」或「設定擔保物權」設下了什麼樣的連動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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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呀!你這是在夢遊嗎?居然選了 (B)!這可是會讓計畫泡湯的!」 (爪子揮動聲)『這個選項是陷阱喵!』

優先受償權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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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與地上權處分一體性
💡 房屋與其基地權利(地上權)應併同處分,不得分離。
  • 民法第838條第3項:建築物與其地上權不得分離而為處分,故抵押權設定須一併為之。
  • 民法第877條第2項:房屋設定抵押權後,拍賣房屋時得聲請將基地使用權併付拍賣。
  • 優先受償權限制:依民法第877條規定,併付拍賣之價金,抵押權人無優先受償之權。
  • 處分一體性:旨在避免建築物與基地使用權歸屬不同人,導致法律關係複雜化。
🧠 記憶技巧:房權一體不分離,併付拍賣無優先。
⚠️ 常見陷阱:常混淆「抵押權效力所及」與「併付拍賣」的概念,誤以為併付拍賣的標的物(地上權)賣得價金也能優先受償。
民法第877條併付拍賣 民法第838條之1 法定地上權 處分一體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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