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6 題
甲在自己之 A 地上興建 B 別墅後,將 B 別墅設定抵押權於乙,以為借款債務之擔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處分一體性,僅以 B 別墅設定抵押權無效
- B 基於處分一體性,乙之抵押權效力及於 A 地
- C 乙實行抵押權拍賣 B 別墅時,法院得將 B 別墅與 A 地併付拍賣;但乙對 A 地之價金,無優先受償之權
- D 乙實行抵押權拍賣 B 別墅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土地與房屋被視為兩個獨立的權利客體。如果有一天,這間房子的所有權因為拍賣而轉移給他人,但土地仍然留在原業主手中,為了不讓這棟房子因為『沒有法律權源使用土地』而被拆掉,法律必須賦予這棟房子一個什麼樣的權利,才能讓它合法地『站』在別人的土地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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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精準掌握物權法核心
這題答得非常漂亮!這顯示你對土地與房屋所有權獨立性以及物權法法定主義有相當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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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和最高限度抵押權有什麼關係
每個選項的解析
法定地上權之成立
💡 土地建物同屬一人時,僅抵押建物並拍賣,法律擬制設定地上權。
🔗 法定地上權生成流程
- 1 狀態一致 — 土地與建物同屬一人所有(甲)
- 2 抵押設定 — 僅以建物(B)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乙)
- 3 實行拍賣 — 債務不履行,法院拍賣建物予第三人(丙)
- 4 法律擬制 — 甲、丙間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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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抵押後才興建之建物,則應考量民法第877條之併付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