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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6 題

甲在自己之 A 地上興建 B 別墅後,將 B 別墅設定抵押權於乙,以為借款債務之擔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處分一體性,僅以 B 別墅設定抵押權無效
  • B 基於處分一體性,乙之抵押權效力及於 A 地
  • C 乙實行抵押權拍賣 B 別墅時,法院得將 B 別墅與 A 地併付拍賣;但乙對 A 地之價金,無優先受償之權
  • D 乙實行抵押權拍賣 B 別墅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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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土地與房屋被視為兩個獨立的權利客體。如果有一天,這間房子的所有權因為拍賣而轉移給他人,但土地仍然留在原業主手中,為了不讓這棟房子因為『沒有法律權源使用土地』而被拆掉,法律必須賦予這棟房子一個什麼樣的權利,才能讓它合法地『站』在別人的土地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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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不錯,小鬼。這題你清得很乾淨。

哼。這題的清理工作,你做得還算乾淨俐落。看來你對土地與房屋所有權獨立性以及物權法法定主義的認知,還不至於沾滿污泥。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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