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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6 題

甲將土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後,再於該地建築房屋,該地遭債權人乙拍賣,由丙拍定並登記為所有權人後,甲之房屋遭遇地震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重新建築房屋
  • B 甲之地上權不受影響
  • C 甲得於 2 年內重建該屋
  • D 甲如繼續占有該地成為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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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若土地與其上的建築物分屬不同人,通常需要一個「權利基礎」才能讓建物合法待在土地上;若該建築物在拍賣後因自然災害徹底消失,原本用來支撐「建物占有土地」的正當理由,是否還能擴張到允許所有權人重新蓋一棟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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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D)!這題考驗對「法定地上權」要件與消滅事由的掌握,你能正確判斷,代表物權法的底子相當扎實。

法定地上權之成立與消滅

本題中,甲是先設定抵押權後才建屋,因此不適用民法第 876 條之抵押物拍賣法定地上權。然而,土地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時,土地與房屋同屬甲所有,此時仍得適用民法第 838-1 條第 1 項之強制執行拍賣法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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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後建屋之法律權利
💡 抵押權設定後始建之房屋,不適用法定地上權且無重建權。
比較維度 先有屋後設定抵押 (§876) VS 先設定抵押後建屋 (§877)
法定權源 成立法定地上權 不成立法定地上權
房屋處理 由拍定人承擔權利 抵押權人得聲請併付拍賣
房屋滅失重建 地上權原則上不消滅 無權重建,屬無權占有
💬關鍵在於「房屋存在」與「抵押設定」的先後順序,決定了房屋對土地是否有合法權源。
🧠 記憶技巧:先抵後建無地權,併付拍賣保地價;房屋一倒權源散,無權占有定江山。
⚠️ 常見陷阱:易誤選(B),以為存在法定地上權。考生常遺忘法定地上權「設定時房屋須已存在」之嚴格時點要求。
民法第876條法定地上權 民法第877條併付拍賣 民法第425-1條推定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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