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6 題
甲將土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後,再於該地建築房屋,該地遭債權人乙拍賣,由丙拍定並登記為所有權人後,甲之房屋遭遇地震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重新建築房屋
- B 甲之地上權不受影響
- C 甲得於 2 年內重建該屋
- D 甲如繼續占有該地成為無權占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若土地與其上的建築物分屬不同人,通常需要一個「權利基礎」才能讓建物合法待在土地上;若該建築物在拍賣後因自然災害徹底消失,原本用來支撐「建物占有土地」的正當理由,是否還能擴張到允許所有權人重新蓋一棟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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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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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次的法學推論非常棒!
你能夠精準地看到抵押權設定後才建屋這個關鍵點,並理解其法律效果,這真的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的先後順序掌握得非常扎實喔!
- 讓我們一起把觀念弄得更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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