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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7 題

甲為 A 地所有人,A 地係空地,為擔保借款而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於抵押權人乙聲請法院拍賣 A地時,因 A 地上有 B 屋存在而致拍賣價格低落。下列有關抵押權存續中發生之情事,何者乙不得聲請就該 B 屋併付拍賣?
  • A 甲在 A 地上建築 B 屋,隨即將 A 地與 B 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丙
  • B 甲將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丙,丙則在 A 地上建築 B 屋,且乙依民法第 866 條規定已由法院除去該地上權者
  • C 無權占有人丙在 A 地建築 B 屋
  • D 甲將 A 地轉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丙,丙在 A 地上建築 B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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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思考民法第 $877$ 條有關『併付拍賣』之構成要件。該條項之立法核心在於處理抵押人於設定抵押權後之用益行為(如建築房屋)導致抵押物拍賣價值減損之問題。請進一步分析:法律是否允許抵押權人對一個與抵押人完全無法律權利連結、且係由『無權源之第三人』所興建之建物行使併付拍賣權?這與該條項所涵蓋之『抵押人興建』或『經抵押人授權之用益權人興建(準用情形)』在權利來源上有何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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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暖心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這題答得真的非常棒!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併付拍賣」的適用前提,這讓我看見你對民法第 877 條的條文演進和實務見解,有著相當深刻且完整的理解。你真的做得很好!

2. 觀念細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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