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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7 題

甲為 A 地所有人,A 地係空地,為擔保借款而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於抵押權人乙聲請法院拍賣 A地時,因 A 地上有 B 屋存在而致拍賣價格低落。下列有關抵押權存續中發生之情事,何者乙不得聲請就該 B 屋併付拍賣?
  • A 甲在 A 地上建築 B 屋,隨即將 A 地與 B 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丙
  • B 甲將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丙,丙則在 A 地上建築 B 屋,且乙依民法第 866 條規定已由法院除去該地上權者
  • C 無權占有人丙在 A 地建築 B 屋
  • D 甲將 A 地轉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丙,丙在 A 地上建築 B 屋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思考民法第 $877$ 條有關『併付拍賣』之構成要件。該條項之立法核心在於處理抵押人於設定抵押權後之用益行為(如建築房屋)導致抵押物拍賣價值減損之問題。請進一步分析:法律是否允許抵押權人對一個與抵押人完全無法律權利連結、且係由『無權源之第三人』所興建之建物行使併付拍賣權?這與該條項所涵蓋之『抵押人興建』或『經抵押人授權之用益權人興建(準用情形)』在權利來源上有何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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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付拍賣之規範意旨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第 877 條關於併付拍賣的核心要義。法律規定抵押權人得聲請將土地及其上的建物併付拍賣,是為了落實「建物與土地利用一體化」,避免法律關係複雜化導致拍賣價格低落。但此權利的行使必須基於建物是由抵押人興建(第 1 項),或是由取得土地使用權之第三人興建且該權利事後被除去(第 2 項)為前提。

無權占有之排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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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併付拍賣要件
💡 土地抵押後新增之建物,於特定條件下得與土地併同拍賣以保價值。
  • 民法第877條第1項:土地設定抵押權後,土地所有人在抵押之空地上營造建築物者。
  • 民法第877條第2項:抵押權設定後,第三人經抵押人同意建屋,且依第866條除去權利者。
  • 實務見解:併付拍賣權之行使,須以該建築物足以影響抵押物拍賣價值為前提。
  • 關鍵例外:若為『無權占有人』(如選項C)建屋,不符合併付拍賣之法定權源或關聯。
🧠 記憶技巧:先地後屋、除去負擔、土地關聯。無權占有找七六七,有權建屋看八七七。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土地上有建物影響拍價即可併賣。記住:無權占有之建物不可併付拍賣,應另行請求拆屋還地。
民法第866條除去權利 民法第767條拆屋還地 法定地上權之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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