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0 題
甲為擔保乙的債權,將其房屋設定抵押權與乙,關於乙之抵押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及於房屋及其坐落之土地
- B 不及於抵押後附加於房屋而不具獨立性之車庫
- C 不及於抵押前已加建之獨立閣樓
- D 及於抵押後加建之獨立車庫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新蓋的建築結構(例如閣樓或車庫)已經具備了「獨立的出入口」且在功能上「不需要依賴主建物」就能單獨被使用時,在法律觀念上,我們應該將它視為原建築物的一部分(零件),還是應該將它看作一個全新的、獨立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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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C),完全正確!這題難度適中,但鑑別度極佳,精準測驗了你對不動產「獨立性」與抵押權效力範圍的理解。
建築物附加部分之獨立性
我國土地與房屋是獨立的不動產,房屋抵押權不及於坐落土地,選項 (A) 錯誤。判斷增建部分是否受抵押權所及,關鍵在於是否具備「獨立性」。依據民法第 862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第 3 項另規定:「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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