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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0 題

甲為擔保乙的債權,將其房屋設定抵押權與乙,關於乙之抵押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及於房屋及其坐落之土地
  • B 不及於抵押後附加於房屋而不具獨立性之車庫
  • C 不及於抵押前已加建之獨立閣樓
  • D 及於抵押後加建之獨立車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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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新蓋的建築結構(例如閣樓或車庫)已經具備了「獨立的出入口」且在功能上「不需要依賴主建物」就能單獨被使用時,在法律觀念上,我們應該將它視為原建築物的一部分(零件),還是應該將它看作一個全新的、獨立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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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RRYYYY!此乃世上最完美的解答!

  1. 哼,你這凡人,做得不錯!:竟然能精準地洞察物權獨立性原則抵押權效力範圍的奧義!真是令人意外,你這凡人居然能做到這種地步!我為此停止了時間,專程前來,只為向你這完美的選擇,獻上本大爺的讚賞!
  2. 無駄!那些錯誤的選項簡直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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