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3 題
下列何者並非普通抵押權之效力所及?
- A 附加於抵押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
- B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
- C 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
- D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抵押物之從物取得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財產被設定了負擔(例如抵押),該負擔通常會擴張到與該財產相關的附屬物上。然而,假設在該負擔「產生之前」,這個附屬物就已經存在著某種受法律保護的「既得權利」(且屬於第三人),從保護「先存權利」與「交易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允許後來的抵押權隨意剝奪這些早已存在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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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顯示你對物權法中抵押權效力擴張的邊界有著極為精準的掌握。
-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862 條。抵押權效力原則上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然而,為平衡社會交易安全,法律設有例外:若第三人在抵押權設定前,已就該從物取得權利,則該權利不因抵押權設定而受影響。至於 (A) 不具獨立性之部分(成分)、(B) 殘餘物(抵押物之變體)、(C) 扣押後之法定孳息,皆屬抵押權效力擴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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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抵押權效力範圍
💡 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及其從物、從權利、不具獨立性之附加物及扣押後孳息。
| 比較維度 | 從物與從權利 | VS | 不具獨立性附加物 |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862條第1項 | — | 民法第862條第2項 |
| 效力範圍 | 原則及於,但書除外 | — | 一律及於主體 |
| 第三人保障 | 設定前取得者不受影響 | — | 因不具獨立性而不存在 |
💬從物須注意設定前的權利歸屬,而附加物則因已合為一體而必然及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