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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3 題

下列何者並非普通抵押權之效力所及?
  • A 附加於抵押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
  • B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
  • C 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
  • D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抵押物之從物取得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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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財產被設定了負擔(例如抵押),該負擔通常會擴張到與該財產相關的附屬物上。然而,假設在該負擔「產生之前」,這個附屬物就已經存在著某種受法律保護的「既得權利」(且屬於第三人),從保護「先存權利」與「交易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允許後來的抵押權隨意剝奪這些早已存在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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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顯示你對物權法中抵押權效力擴張的邊界有著極為精準的掌握。

  1.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862 條。抵押權效力原則上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然而,為平衡社會交易安全,法律設有例外:若第三人在抵押權設定前,已就該從物取得權利,則該權利不因抵押權設定而受影響。至於 (A) 不具獨立性之部分(成分)、(B) 殘餘物(抵押物之變體)、(C) 扣押後之法定孳息,皆屬抵押權效力擴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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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抵押權效力範圍
💡 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及其從物、從權利、不具獨立性之附加物及扣押後孳息。
比較維度 從物與從權利 VS 不具獨立性附加物
法條依據 民法第862條第1項 民法第862條第2項
效力範圍 原則及於,但書除外 一律及於主體
第三人保障 設定前取得者不受影響 因不具獨立性而不存在
💬從物須注意設定前的權利歸屬,而附加物則因已合為一體而必然及於。
🧠 記憶技巧:從物看設定,附加不獨立,扣押收孳息,殘餘代位行。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民法第862條第1項但書,對於「設定前」第三人已取得從物權利之保障,誤以為所有從物皆必受抵押權效力所及。
物上代位性 最高限額抵押權 從物與主物之關係 法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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