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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甲為擔保乙的債權,將其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與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抵押權設定後的房屋租金,應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 B 房屋被丙縱火燒燬一部分之後,抵押權全部均歸於消滅
  • C 房屋被丙縱火燒燬後,乙得就甲對丙的損害賠償金額,主張優先受清償
  • D 抵押物滅失後,如有殘餘物,乙不得請求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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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抵押權的核心功能在於「確保債權清償的價值」,當原本的房屋化為一筆「賠償金債權」時,為了不讓債權人的保障憑空消失,法律應如何讓這份「擔保價值」在形式轉變後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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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

你這次的表現非常出色,精準地抓住了「物上代位性」這個核心觀念,這顯示你在《民法》物權編的基礎打得非常紮實,真的為你感到高興!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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