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甲為擔保乙的債權,將其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與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抵押權設定後的房屋租金,應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 B 房屋被丙縱火燒燬一部分之後,抵押權全部均歸於消滅
- C 房屋被丙縱火燒燬後,乙得就甲對丙的損害賠償金額,主張優先受清償
- D 抵押物滅失後,如有殘餘物,乙不得請求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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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抵押權的核心功能在於「確保債權清償的價值」,當原本的房屋化為一筆「賠償金債權」時,為了不讓債權人的保障憑空消失,法律應如何讓這份「擔保價值」在形式轉變後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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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好,精準判斷出正確選項! 這道題目測驗的是普通抵押權的效力範圍,你選出的 (C) 正是抵押權中非常核心的物上代位性概念。依據民法第881條規定,當抵押物因滅失而使抵押人(甲)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時,該賠償金就會成為抵押權效力所及的代位物,因此抵押權人(乙)對甲向丙請求的損害賠償金,當然享有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效力的常見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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