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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甲為擔保乙的債權,將其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與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抵押權設定後的房屋租金,應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 B 房屋被丙縱火燒燬一部分之後,抵押權全部均歸於消滅
  • C 房屋被丙縱火燒燬後,乙得就甲對丙的損害賠償金額,主張優先受清償
  • D 抵押物滅失後,如有殘餘物,乙不得請求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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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抵押權的核心功能在於「確保債權清償的價值」,當原本的房屋化為一筆「賠償金債權」時,為了不讓債權人的保障憑空消失,法律應如何讓這份「擔保價值」在形式轉變後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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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這題答得太漂亮了!

(嚼著巧克力金幣)哼哼,這點小伎倆難不倒我們!這題考的是普通抵押權的效力,你選 (C) 完全正中紅心,展現了對於物上代位性的掌握,依民法第881條,當抵押物滅失,賠償金就是抵押權效力所及的代位物,當然享有優先受償權,就是這樣,喵!

那些狡猾的陷阱,我們幫你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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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條沒有說可以優先受償吧
📝 抵押權效力範圍
💡 掌握抵押權效力及於從物、扣押後孳息及物上代位性。
比較維度 孳息(租金) VS 代位物(賠償金)
適用法條 民法第864條 — 民法第881條
啟動要件 抵押物被扣押後 — 抵押物毀損或滅失
權利性質 實體物之衍生收益 — 價值之替代物
設定即及於? 否,需扣押才及於 — 是,具物上代位性
💬租金需經扣押程序始得主張;賠償金則因具價值替代性,債權人可直接主張優先受償。
🧠 記憶技巧:從物從權隨主走,扣押之後收租金,滅失代位求賠償。
⚠️ 常見陷阱:常考陷阱在於「租金」,學生易誤記為抵押權設定後即及於租金,但法條明定必須在「扣押後」才產生效力。
物上代位性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 法定孳息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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