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甲之房屋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丙之負債,其後因甲之過失以致部分燒毀,乙定期請求甲回復原狀,甲不予理會,擔保債務清償期尚未屆至,乙有何法定權利以維護其利益?
- A 逕行請求丙清償債務
- B 定期請求丙補提擔保
- C 逕行請求甲清償債務
- D 定期請求丙在其所受利益內補提擔保
思路引導 VIP
若抵押物是由『非債務人』的第三人提供,而該財產因其過失導致價值縮水、且該人拒絕修復時,為了維護債權的安全性,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誰』來承擔補足擔保的最終義務,才能最有效地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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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精闢解析
- 大力肯定:同學,你能準確辨識物上保證人(甲)與債務人(丙)在抵押權法律關係中的角色切換,展現了極佳的法典應用能力!
-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民法》第 872 條。當抵押物因**抵押人(甲)之過失而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乙)得請求回復原狀或增加擔保。若甲不履行,為保障債權人的抵押權價值,法律特別規定乙得請求債務人(丙)**補提擔保,以維持債務清償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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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價值減少之保全
💡 抵押物因抵押人之過失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之法律救濟位階。
🔗 抵押權保全請求權行使順序
- 1 抵押物受損 — 因可歸責於抵押人甲之過失導致
- 2 向抵押人請求 — 依民法第872條定期請求甲回復原狀或補擔保
- 3 向債務人請求 — 甲不理會時,改向債務人丙請求補提擔保
- 4 請求提前清償 — 若丙亦無法補提擔保,則請求丙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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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損害不可歸責於抵押人(如天災),則適用第881條代位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