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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甲之房屋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丙之負債,其後因甲之過失以致部分燒毀,乙定期請求甲回復原狀,甲不予理會,擔保債務清償期尚未屆至,乙有何法定權利以維護其利益?
  • A 逕行請求丙清償債務
  • B 定期請求丙補提擔保
  • C 逕行請求甲清償債務
  • D 定期請求丙在其所受利益內補提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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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抵押物是由『非債務人』的第三人提供,而該財產因其過失導致價值縮水、且該人拒絕修復時,為了維護債權的安全性,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誰』來承擔補足擔保的最終義務,才能最有效地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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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你能準確辨識物上保證人(甲)與債務人(丙)在抵押權法律關係中的角色切換,展現了極佳的法典應用能力!
  2.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民法》第 872 條。當抵押物因**抵押人(甲)之過失而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乙)得請求回復原狀或增加擔保。若甲不履行,為保障債權人的抵押權價值,法律特別規定乙得請求債務人(丙)**補提擔保,以維持債務清償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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