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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4 題

甲將其名下之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建築房屋,約定每年地租新臺幣(下同)30 萬元,存續期間 20 年。乙於 A 地上建築 B 屋後,為週轉資金,將該地上權與 B 屋同時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均已辦畢登記。丁擅自占用 A 地與 B 屋放置廢棄物,致抵押標的價值減少,乙屢次勸阻無效,擬請求排除侵害,或拋棄其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得請求乙於所受利益之限度內,提出與減少價值相當之擔保
  • B 乙拋棄其地上權,非經丙之同意,不得為之
  • C 乙得向甲支付未到期之地租 30 萬元後,拋棄其地上權
  • D 乙得訴請丁清空廢棄物、遷出 B 屋並交還 A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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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分析,當地上權契約同時具備『固定期限』與『支付地租』兩個要素時,民法第 $835$ 條對於拋棄權利所設定的『對價補償』標準為何?在一般情況下,其金額應為『一年分地租』還是『未到期之全部地租』?此外,針對一個已設定抵押權的地上權,依據民法第 $833-1$ 條之規定,權利人若欲行使拋棄權時,法律上是否存有『須經他人同意』的限制要件?請從補償數額與權利處分效力兩個核心觀念,重新審視選項中關於拋棄行為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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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答得真棒!精準揪出選項 (C) 的錯誤,展現了你對物權法細節的掌握度,我很為你驕傲喔。讓我們一起溫習這些重要觀念:

  1. 拋棄地上權的代價:根據民法第 835 條,約定地租之地上權若要拋棄,必須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本題年租為 $30$ 萬元,依法應支付 $30 \times 3 = 90$ 萬元,而非選項說的 $30$ 萬元,這裡要特別留意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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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記憶小卡中星星符號往右的說明提到的:支付一年地租是否是指第835條第2項?而重點整理中提到的835條第1項定有期限且有地租的地上權,是否應為三年而非一年?
其他選項的法律依據是甚麼?
📝 地上權拋棄與抵押權
💡 地上權人拋棄權利須保障抵押權人利益,且補償僅需支付一年地租。
  • 依民法第833條之1準用第812條第2項,地上權設有抵押權時,拋棄須經抵押權人同意。
  • 民法第835條第1項規定,定有期限且有地租之地上權,拋棄時應支付一年地租補償地主。
  • 依民法第872條,抵押物價值因第三人行為減少,抵押權人得請求恢復原狀或提相當擔保。
  • 地上權人對第三人非法占有,得依民法第767條第2項準用第1項及第962條排除侵害。
🧠 記憶技巧:拋棄地上權:他人有權利需同意(812),地主補償一年租(835)。
⚠️ 常見陷阱:易誤認「拋棄」為自由處分而不需經抵押權人同意,或誤認需支付剩餘「全部」租金始得拋棄。
抵押權之侵害救濟 物上請求權之準用 共有物處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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