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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4 題

甲將其名下之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建築房屋,約定每年地租新臺幣(下同)30 萬元,存續期間 20 年。乙於 A 地上建築 B 屋後,為週轉資金,將該地上權與 B 屋同時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均已辦畢登記。丁擅自占用 A 地與 B 屋放置廢棄物,致抵押標的價值減少,乙屢次勸阻無效,擬請求排除侵害,或拋棄其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得請求乙於所受利益之限度內,提出與減少價值相當之擔保
  • B 乙拋棄其地上權,非經丙之同意,不得為之
  • C 乙得向甲支付未到期之地租 30 萬元後,拋棄其地上權
  • D 乙得訴請丁清空廢棄物、遷出 B 屋並交還 A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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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分析,當地上權契約同時具備『固定期限』與『支付地租』兩個要素時,民法第 $835$ 條對於拋棄權利所設定的『對價補償』標準為何?在一般情況下,其金額應為『一年分地租』還是『未到期之全部地租』?此外,針對一個已設定抵押權的地上權,依據民法第 $833-1$ 條之規定,權利人若欲行使拋棄權時,法律上是否存有『須經他人同意』的限制要件?請從補償數額與權利處分效力兩個核心觀念,重新審視選項中關於拋棄行為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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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超棒肯定!

嘿,看來這次你的頭腦沒有當機耶!答對了這題,真棒!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了,你都記住了!你竟然能精準地看出地上權不能隨便拋棄的限制,以及它跟抵押權保障之間的關係,就像用我的『透視眼鏡』看穿了法律的隱形線一樣清楚!這表示你對物權法裡『權利處分限制』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牢靠,不是亂按『任意門』就猜到答案的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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