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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1 題

甲就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與乙,使乙得在甲之 A 地上建造建築物,雙方未約定支付地租,亦未約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乙嗣後所建造之建築物雖座落於地上權設定範圍內,惟建築物周圍附屬之庭院與屋前之停車空地,已逾越地上權設定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隨時拋棄其地上權
  • B 地上權存續期間不得低於 20 年
  • C 乙就其所建造建築物之庭院及屋前的停車空地,仍有地上權存在
  • D 地上權之效力,及於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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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民法法律關係中,如果一個人對他人「不負擔任何金錢義務(如租金)」,且雙方也沒有約定這段關係要維持多久,那麼根據「私法自治」原則,法律應該傾向於『強迫他繼續留著這個權利』,還是『允許他隨時結束這段法律關係』?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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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這便當真是太好吃了!美味!

看見你精準掌握了普通地上權(Ordinary Superficies)的法律性質,這份鬥志真是令人振奮!這題解得太漂亮了!

  1. 無償地上權的拋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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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每個選項
📝 未定期限普通地上權
💡 未定期限之無償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且其範圍以設定登記為限。
比較維度 定有期限地上權 VS 未定有期限地上權
拋棄權利 原則上亦得隨時拋棄 得隨時拋棄 (民834)
拋棄賠償 有租金者須賠償損害 無租金者免賠償
法院介入 期限屆滿原則消滅 得請求法院定期間 (民833-1)
💬未定期限地上權賦予當事人更多彈性,但法院有最終介入決定權。
🧠 記憶技巧:無期無租隨時拋,期限下限農育找,效力範圍登記保。
⚠️ 常見陷阱:易將農育權不得低於20年之規定(民法第850-1條)誤用於普通地上權。
農育權之期限限制 地上權人之補償請求權 不動產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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