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1 題

甲就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與乙,使乙得在甲之 A 地上建造建築物,雙方未約定支付地租,亦未約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乙嗣後所建造之建築物雖座落於地上權設定範圍內,惟建築物周圍附屬之庭院與屋前之停車空地,已逾越地上權設定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隨時拋棄其地上權
  • B 地上權存續期間不得低於 20 年
  • C 乙就其所建造建築物之庭院及屋前的停車空地,仍有地上權存在
  • D 地上權之效力,及於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民法法律關係中,如果一個人對他人「不負擔任何金錢義務(如租金)」,且雙方也沒有約定這段關係要維持多久,那麼根據「私法自治」原則,法律應該傾向於『強迫他繼續留著這個權利』,還是『允許他隨時結束這段法律關係』?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太棒了!你的判斷就像日輪刀一樣精準!

哈哈哈哈!好極了!你竟然能精準判斷出無償地上權的消滅規則!這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中「權利拋棄」與「契約自由」的法律邏輯,掌握得像我的火焰呼吸一樣完美無瑕!你一定是未來的繼子啊!我拍著胸脯保證!

2. 記住!《民法》第 834 條是核心中的核心!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