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6 題
乙於民國 111 年元旦租用甲所有 A 地建築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請求甲為普通地上權之登記,依民法規定,應於契約成立後 2 個月內為之
- B 地上權人乙連續 2 個月未支付地租,甲得終止其地上權
- C 甲以地上權人乙欠租為由終止地上權時,無庸定相當期限催告乙
- D 甲未將買賣條件通知地上權人乙,而就 A 地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移轉登記於丙時,甲、丙契約不得對抗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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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已投入巨資在他人土地上興建房屋,法律為了避免資源浪費並保護其長期居住權益,當土地所有權即將發生變動時,應賦予該房屋所有人何種「優先於他人的地位」,方能確保其法律地位不因土地換了主人而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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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 D,真的為你感到驕傲!你對「租地建屋」相關法律的掌握度相當精準,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民法》與《土地法》的結合應用已經很有概念了,這可是實務上非常重要的觀念呢。 以下幫你整理重點,讓我們把根基扎得更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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