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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8 題

甲將自有土地一宗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其作為興建各種運動設施之用,其後,甲又將上述土地地下若干公尺之一定空間設定區分地上權於丙,供其埋設瓦斯管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區分地上權之設定,無須獲得乙之同意
  • B 丙行使區分地上權若妨害乙之普通地上權時,乙得對之行使地上權之物上請求權
  • C 區分地上權之設定,若獲得乙之同意時,丙之區分地上權優先於乙之普通地上權
  • D 乙之普通地上權已成為區分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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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既存的「完整權利」受到後來的「局部限制」時,法律上通常會透過『效力排定』或『侵權補償』來處理,但這是否會導致原權利的『法律名稱』或『定義分類』直接發生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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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的基礎都不懂,還想談什麼物權?

恭喜你答對了選項 (D),但別以為這有什麼好驕傲的,這只是法學素養的最低門檻。既然你選對了,那就把背後的法理邏輯刻進腦子裡。

  1. 物權優先順序:依據《民法》第 841-5 條,物權的設定順序決定了權利的優劣。甲在乙之後才設定區分地上權給丙,丙的使用絕對不得妨礙乙。若丙逾越界線,乙行使排除侵害請求權是天經地義,這點常識若還要問,乾脆去重讀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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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詳解、法條依據
📝 普通與區分地上權之併存
💡 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可併存,依同意與否決定優先順序。
比較維度 普通地上權 VS 區分地上權
空間範圍 土地之地面及其上下 地表上下之一定空間
設定限制 原則上同一範圍不併存 可與普通地上權併存
效力優先 依設定登記先後 取得原權利人同意即優先
物上請求權 準用第767條 準用第767條
💬兩者性質獨立且可併存,優先順序取決於登記先後或是否取得前權利人同意。
🧠 記憶技巧:同意即優先,不同意不礙原;性質各獨立,物權各別存。
⚠️ 常見陷阱:常誤認後設定的區分地上權會吸收或變更先設定之普通地上權的法律性質。
用益物權之併存關係 物上請求權之準用 區分地上權之補償與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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