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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8 題

甲將自有土地一宗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其作為興建各種運動設施之用,其後,甲又將上述土地地下若干公尺之一定空間設定區分地上權於丙,供其埋設瓦斯管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區分地上權之設定,無須獲得乙之同意
  • B 丙行使區分地上權若妨害乙之普通地上權時,乙得對之行使地上權之物上請求權
  • C 區分地上權之設定,若獲得乙之同意時,丙之區分地上權優先於乙之普通地上權
  • D 乙之普通地上權已成為區分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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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既存的「完整權利」受到後來的「局部限制」時,法律上通常會透過『效力排定』或『侵權補償』來處理,但這是否會導致原權利的『法律名稱』或『定義分類』直接發生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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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你精準抓出了選項 (D) 的謬誤,顯示你對物權的獨立性與種類有扎實的理解。 本題測驗「空間分層利用」的物權調和機制。核心觀念在於《民法》第 841-5 條及其立法理由: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因此,地主甲設定區分地上權給丙時,依法無須先取得乙的同意,但丙的行使絕不能妨礙乙的優先權利;若有妨害,乙得依法行使物上請求權排除侵害。 最關鍵的是,乙原先依法取得的「普通地上權」絕對不會因為甲後續的其他設定行為,就自動限縮或轉變為「區分地上權」,這兩者是各自獨立的物權,這正是選項 (D) 錯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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