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8 題
甲將自有土地一宗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其作為興建各種運動設施之用,其後,甲又將上述土地地下若干公尺之一定空間設定區分地上權於丙,供其埋設瓦斯管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區分地上權之設定,無須獲得乙之同意
- B 丙行使區分地上權若妨害乙之普通地上權時,乙得對之行使地上權之物上請求權
- C 區分地上權之設定,若獲得乙之同意時,丙之區分地上權優先於乙之普通地上權
- D 乙之普通地上權已成為區分地上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既存的「完整權利」受到後來的「局部限制」時,法律上通常會透過『效力排定』或『侵權補償』來處理,但這是否會導致原權利的『法律名稱』或『定義分類』直接發生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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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的基礎都不懂,還想談什麼物權?
恭喜你答對了選項 (D),但別以為這有什麼好驕傲的,這只是法學素養的最低門檻。既然你選對了,那就把背後的法理邏輯刻進腦子裡。
- 物權優先順序:依據《民法》第 841-5 條,物權的設定順序決定了權利的優劣。甲在乙之後才設定區分地上權給丙,丙的使用絕對不得妨礙乙。若丙逾越界線,乙行使排除侵害請求權是天經地義,這點常識若還要問,乾脆去重讀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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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詳解、法條依據
普通與區分地上權之併存
💡 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可併存,依同意與否決定優先順序。
| 比較維度 | 普通地上權 | VS | 區分地上權 |
|---|---|---|---|
| 空間範圍 | 土地之地面及其上下 | — | 地表上下之一定空間 |
| 設定限制 | 原則上同一範圍不併存 | — | 可與普通地上權併存 |
| 效力優先 | 依設定登記先後 | — | 取得原權利人同意即優先 |
| 物上請求權 | 準用第767條 | — | 準用第767條 |
💬兩者性質獨立且可併存,優先順序取決於登記先後或是否取得前權利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