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8 題
甲將自有土地一宗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其作為興建各種運動設施之用,其後,甲又將上述土地地下若干公尺之一定空間設定區分地上權於丙,供其埋設瓦斯管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區分地上權之設定,無須獲得乙之同意
- B 丙行使區分地上權若妨害乙之普通地上權時,乙得對之行使地上權之物上請求權
- C 區分地上權之設定,若獲得乙之同意時,丙之區分地上權優先於乙之普通地上權
- D 乙之普通地上權已成為區分地上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既存的「完整權利」受到後來的「局部限制」時,法律上通常會透過『效力排定』或『侵權補償』來處理,但這是否會導致原權利的『法律名稱』或『定義分類』直接發生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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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に値する
哦?你竟然沒有被這種基本陷阱絆倒,還能辨識出物權種類是不會因為後面的設定而自動變質這種「常識」,看來你的民法物權功底還不算太差,值得勉強肯定。
2. 釐清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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