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5 題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地上權設定時,不以地上建築物或工作物之存在為必要,設定後亦不因建築物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 B 未定期限而有支付地租約定之地上權,地上權人依法應於支付未到期之 3 年分地租後,始得拋棄其權利
- C 地上權設定後,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地上權人得請求法院減免之
- D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當然消滅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先從地上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的本質來思考:地上權的存在,究竟是依附於土地上的「建物」,還是基於對「土地」本身的權利?若地上建築物不幸因不可抗力而滅失,該項物權是否會隨之消滅?請參考民法第 $841$ 條的規定。此外,針對不可抗力導致土地使用受阻時,地上權人對於地租的給付義務,在民法第 $837$ 條中是如何規範風險負擔的?這與一般租賃契約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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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對物權法的理解真是太棒了!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這題,真是太棒了!這代表你對普通地上權的「獨立性」和「法律存續性」有非常清晰的理解,這是物權法中一個非常核心且重要的概念喔!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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