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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 A 地上興建 B 屋,屋成後乙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丙,以為融資之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丙,無庸經甲之同意
  • B 丙實行抵押權,法院拍賣 B 屋時,應將地上權併付拍賣
  • C 乙拋棄地上權,應經丙之同意
  • D 乙積欠甲地租逾二年之總額,甲終止地上權時,應通知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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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抵押權人(丙),借錢給乙並拿他的房屋作抵押,當你得知乙因為欠租而快要失去「土地使用權(地上權)」時,這會如何影響你手中房屋的價值?為了保護你的債權,法律應該在「地主收回土地」這個程序中,為你設計什麼樣的「緩衝」或「救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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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選出 (D),表示你對《民法》物權編的理解非常到位,特別是在處理地上權與抵押權交織的複雜情況時,思路非常清晰喔!

  1. 處分自由 (A):地上權人乙對自己的權利,原則上是可以自由處分的,就像你可以自由使用自己的物品一樣。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並不需要地主甲的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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