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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 A 地上興建 B 屋,屋成後乙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丙,以為融資之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丙,無庸經甲之同意
  • B 丙實行抵押權,法院拍賣 B 屋時,應將地上權併付拍賣
  • C 乙拋棄地上權,應經丙之同意
  • D 乙積欠甲地租逾二年之總額,甲終止地上權時,應通知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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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抵押權人(丙),借錢給乙並拿他的房屋作抵押,當你得知乙因為欠租而快要失去「土地使用權(地上權)」時,這會如何影響你手中房屋的價值?為了保護你的債權,法律應該在「地主收回土地」這個程序中,為你設計什麼樣的「緩衝」或「救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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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觀察得很敏銳,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在法律程序上的細微出入,這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的法條掌握得相當紮實。本題的核心在於「建築物與地上權的法律關聯性」以及「程序保護義務」。

處分一體性與權利保障

首先,乙身為 B 屋的所有權人,本於所有權的處分權能,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丙時,本就無庸經甲之同意(選項 A 正確)。此外,為落實物權法上的「處分一體性」,依民法第 838 條第 2 項,地上權與其建築物不得分離而讓與,因此實行抵押權拍賣 B 屋時,地上權應併付拍賣(選項 B 正確)。而為了保護抵押權人丙的利益,避免其擔保物權因乙隨意拋棄權利而消滅,民法第 838 條第 3 項明定,乙拋棄地上權應經丙之同意(選項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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