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 A 地上興建 B 屋,屋成後乙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丙,以為融資之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丙,無庸經甲之同意
- B 丙實行抵押權,法院拍賣 B 屋時,應將地上權併付拍賣
- C 乙拋棄地上權,應經丙之同意
- D 乙積欠甲地租逾二年之總額,甲終止地上權時,應通知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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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抵押權人(丙),借錢給乙並拿他的房屋作抵押,當你得知乙因為欠租而快要失去「土地使用權(地上權)」時,這會如何影響你手中房屋的價值?為了保護你的債權,法律應該在「地主收回土地」這個程序中,為你設計什麼樣的「緩衝」或「救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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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 D 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依據民法第836條規定,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此外,該條文亦明定,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由此可知,當地上權人乙積欠地租達二年總額時,土地所有人甲依法必須將「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丙,目的是讓抵押權人知悉並有機會代為清償以保障其權益,而非如選項 D 所述於「終止地上權時」才通知丙。且甲後續若要行使終止權,依法僅須向地上權人乙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因此,選項 D 將通知的時點與內容誤植為終止時通知,與法條規定不符,為本題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