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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9 題

抵押權人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得於必要時,聲請併付拍賣抵押物以外之標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土地所有人甲先為乙設定有效期限 90 年之普通地上權,乙並於該筆土地上建有別墅一棟。其後,甲又提供該筆土地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則丙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得聲請法院將該別墅與土地併付拍賣
  • B 土地所有人甲於土地上建有房屋一棟以供自住,其後僅提供土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則乙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得聲請將該房屋併付拍賣,惟對於房屋之賣得價金,無優先受償權
  • C 土地所有人甲先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其後再以該地為丙設定有效期限 90 年之普通地上權,丙並於該筆土地上建有別墅一棟。抵押權人乙實行抵押權時如受有影響,得請求法院除去該地上權,就丙所有之別墅得主張併付拍賣
  • D 土地所有人甲於土地上建有房屋一棟以供自住,其後僅提供土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為實行抵押權,當事人約定由抵押權人承受抵押物之所有權時,為避免法律關係複雜,乙得主張連同承受土地上房屋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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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一位債權人,當你設定抵押權時,那片土地是空地。但在你要實行權利時,土地上突然多了一棟不屬於你的建築物,導致沒人敢買這塊地。此時,為了讓土地能順利拍賣並清償你的債務,法律應該賦予你什麼樣的權力來處理這棟「礙事」的建物,同時又不損及建物所有權人的金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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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恭喜你!精確辨析了併付拍賣除去權的綜合運用。你對民法物權編的邏輯掌握得非常扎實。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866 條與第 877 條。當抵押權設定,土地所有權人若在土地上設定他項權利(如地上權)或興建建物,導致抵押權實行受影響(例如土地因有地上權負擔而拍賣不掉),抵押權人得聲請法院除去權利後,將該建物與土地併付拍賣。這不僅保障了抵押權的價值,也確保了土地與建物能由同一人取得,符合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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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整理並講解考點
請為我以簡白、表格之方式說明,關於民法866除去權利、876法定地上權及877併付拍賣之比較及規定。
📝 抵押權併付拍賣
💡 解決抵押土地與其後建物所有權異同導致拍賣困難之程序制度。
比較維度 併付拍賣 (民 877) VS 法定地上權 (民 876)
設定時狀態 先有地,後有屋 地與屋同屬一人
建物所有權 拍賣後屋地同歸一人 拍賣後屋地異其所有人
優先受償權 對建物無優先受償權 不涉及建物拍賣
立法目的 增加拍賣可能性 避免房屋被拆除
💬兩者皆為解決地屋分離之困境,關鍵在於「房屋營造」與「抵押權設定」之先後。
🧠 記憶技巧:先地後屋要併拍,先屋後地法地權;併拍建物無優受,除去權後可準用。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設定抵押權時「房屋是否已存在」。若房屋早於抵押權存在,僅能拍賣土地(涉及法定地上權),不能聲請併付拍賣。
法定地上權 抵押權之除去權 物權優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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