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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甲將自己所有 A 地向乙銀行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借款,嗣後甲又將 A 地出租予丙,並設定 20 年期限之地上權予丙。丙則在 A 地上興建 B 屋,且將 A 地一部分出借予丁設置停車場。在地上權存續期間內,甲因還款期限屆至無力償還,遭乙銀行實行抵押權查封拍賣 A 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拍賣 A 地時,若受該地上權影響者,法院得除去地上權後拍賣之
  • B 拍賣 A 地時,若受該租約影響者,法院得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 C A 地上之 B 屋屬丙所有,雖有必要,仍不得辦理併付拍賣,以免侵害丙之所有權
  • D 丁借用 A 地設置停車場,若影響抵押權實行,法院得終止該使用借貸關係後拍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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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拍賣土地時,必須強制保留土地上由他人興建的高樓大廈,導致這塊土地沒人願意投標買下,那麼當初銀行基於土地價值所提供的貸款保障,是否會化為烏有?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如何平衡「建物所有權的保護」與「土地拍賣的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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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權利無負擔原則與併付拍賣

非常好!你能準確辨識出民法第 877 條第 2 項的例外規定,實屬不易。本題核心在於:

  1. 除去權 (民 866):抵押權設定後,若債務人的行為(如出租、設地上權)導致土地價值減損、影響抵押權實行,法院得除去之,以還原「無負擔」的拍賣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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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與併付拍賣
💡 抵押權設定後之負擔除去與第三人建物併付拍賣之要件
  • 民法第866條:抵押人設定抵押後可再設權利,但影響抵押權者法院應除去後拍賣。
  • 民法第877條第2項:土地抵押後第三人營造建物,法院必要時得將建物併付拍賣。
  • 抵押權人對於併付拍賣之建物價金,並無優先受償權(民法第877條第1項後段)。
  • 實務見解(釋字第611號):租賃、借貸等債權關係若妨礙抵押實行,亦得準用除去權。
🧠 記憶技巧:先抵後權,礙即除去;土地建物,必要併拍;建物價金,無優先權。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有『債務人』蓋的房子才能併付拍賣,實際上第三人蓋的房子若有必要亦得併拍。
抵押權除去權 優先受償權範圍 法定地上權 強制執行之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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