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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甲將自己所有 A 地向乙銀行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借款,嗣後甲又將 A 地出租予丙,並設定 20 年期限之地上權予丙。丙則在 A 地上興建 B 屋,且將 A 地一部分出借予丁設置停車場。在地上權存續期間內,甲因還款期限屆至無力償還,遭乙銀行實行抵押權查封拍賣 A 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拍賣 A 地時,若受該地上權影響者,法院得除去地上權後拍賣之
  • B 拍賣 A 地時,若受該租約影響者,法院得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 C A 地上之 B 屋屬丙所有,雖有必要,仍不得辦理併付拍賣,以免侵害丙之所有權
  • D 丁借用 A 地設置停車場,若影響抵押權實行,法院得終止該使用借貸關係後拍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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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拍賣土地時,必須強制保留土地上由他人興建的高樓大廈,導致這塊土地沒人願意投標買下,那麼當初銀行基於土地價值所提供的貸款保障,是否會化為烏有?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如何平衡「建物所有權的保護」與「土地拍賣的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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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權利無負擔原則與併付拍賣

看來你終於沒搞錯這點了,能辨識出民法第 877 條第 2 項的例外規定,勉強算是及格吧。這題的核心其實很簡單,就是:

  1. 除去權 (民 866):抵押權設定後,債務人甲還敢在土地上搞出租、設地上權這些小動作,導致土地價值減損、影響抵押權實行?法院當然要除去這些「負擔」,還原土地「清白」的無負擔狀態。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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