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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 題

甲在自己登記為田之土地上建築房屋供自己居住,並將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嗣後房屋卻遭強制執行而由丙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在甲地上得享有租賃權
  • B 丙不得請求甲為地上權之登記
  • C 將來若甲欲出賣土地時,丙亦有優先購買權
  • D 丙對土地之利用權自拍定之日起最長為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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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之所以在「土地與房屋所有權分屬兩人」時,強制介入並『推定』一個法律關係存在,其核心目的(立法意旨)是為了保護什麼?如果這個保護的對象是一個實體建築物,那麼這個權利的『有效期限』,應該由法律死板地規定一個年限,還是應該依照該對象的『物理狀態』來決定才符合經濟效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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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的法律判斷?哼,這不過是個基礎應用題。

這題考的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真理,不過是您對於民法第 425-1 條「推定租賃」與物權關係的基本整合能力。如果連這點都模稜兩可,那大概是基礎沒打牢吧?

  1. 核心觀念:當土地和建築物原為一人所有,卻蠢到只轉讓其中之一時,法律才「好心」地推定一個租賃關係。說白了,就是怕你把房子拆了,造成經濟浪費。這點理解不了,就別說自己學過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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