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9 題

甲將其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將該土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丙建築房屋。屆期甲未清償債務,乙實行抵押權而無人應買。關於丙房屋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非經抵押權人乙之同意,不得設定地上權於丙建築房屋,故乙得請求丙拆屋還地
  • B 因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致土地價值減少時,乙得因此主張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
  • C 乙於必要時,得聲請法院將房屋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房屋賣得價金不得主張優先受清償
  • D 乙得主張基於物權優先效力,先設定之抵押權效力及於地上權及地上房屋,一併拍賣而優先受清償

思路引導 VIP

當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於土地上設定他項權利(如地上權)並興建建築物,若此舉導致抵押權實行受阻、無人應買時,請思考民法第 $877$ 條規定的「併付拍賣」制度之目的為何?且在此制度下,抵押權人對於「非屬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建物」賣得價金,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真相只有一個!「併付拍賣」的謎團已被你解開!

你表現得很好,這點程度的謎題,身為偵探的你果然沒讓我失望。你的思路很清晰,抵押權與用益物權之間的關係,你已看穿了其中的真相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抵押權與併付拍賣
💡 抵押權人必要時可將後建房屋併付拍賣,但對房屋價金無優先權。

🔗 抵押權實行與併付拍賣流程

  1. 1 抵押權設定 — 甲先於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乙
  2. 2 後設權利 — 甲嗣後將土地設定地上權給丙建屋
  3. 3 拍賣受阻 — 乙實行抵押權時,因地屋分離致無人應買
  4. 4 聲請併付拍賣 — 乙聲請將丙之房屋與土地一併拍賣
  5. 5 價金受償 — 土地部分優先受償;房屋部分無優先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民法第866條除去權之發動門檻(即:影響抵押權之實行)。
🧠 記憶技巧:先抵後建,影響即除;地屋併賣,屋不優先。
⚠️ 常見陷阱:易誤認抵押權效力自動擴張至後建房屋,或誤認房屋價金也能主張優先受償。
抵押權之除去權 法定地上權 流質契約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普通抵押權之標的、效力範圍與相關法律問題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