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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9 題

甲將其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將該土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丙建築房屋。屆期甲未清償債務,乙實行抵押權而無人應買。關於丙房屋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非經抵押權人乙之同意,不得設定地上權於丙建築房屋,故乙得請求丙拆屋還地
  • B 因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致土地價值減少時,乙得因此主張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
  • C 乙於必要時,得聲請法院將房屋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房屋賣得價金不得主張優先受清償
  • D 乙得主張基於物權優先效力,先設定之抵押權效力及於地上權及地上房屋,一併拍賣而優先受清償

思路引導 VIP

當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於土地上設定他項權利(如地上權)並興建建築物,若此舉導致抵押權實行受阻、無人應買時,請思考民法第 $877$ 條規定的「併付拍賣」制度之目的為何?且在此制度下,抵押權人對於「非屬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建物」賣得價金,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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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釐清抵押權與建築物的法律關係

孩子,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題涉及抵押權實行時的複雜狀況,我們一起來溫習背後的法律思維,讓概念更紮實吧。

  1. 核心思考:當土地設定抵押後,上面卻出現了地上權與建築物,若僅拍賣土地可能導致無人應買。為了順利實現權利,法律提供了併付拍賣的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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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條第2項與877條第2項之關係,請舉例說明
那本題中如果丙尚未建置房屋,僅是擁有地上權,且該地上權已經妨礙乙行使抵押權拍賣之價格,那是否乙可以依照民法第866條除去該地上權後行使抵押權進行拍賣?
其餘選項詳解
📝 抵押權與併付拍賣
💡 抵押權人必要時可將後建房屋併付拍賣,但對房屋價金無優先權。

🔗 抵押權實行與併付拍賣流程

  1. 1 抵押權設定 — 甲先於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乙
  2. 2 後設權利 — 甲嗣後將土地設定地上權給丙建屋
  3. 3 拍賣受阻 — 乙實行抵押權時,因地屋分離致無人應買
  4. 4 聲請併付拍賣 — 乙聲請將丙之房屋與土地一併拍賣
  5. 5 價金受償 — 土地部分優先受償;房屋部分無優先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民法第866條除去權之發動門檻(即:影響抵押權之實行)。
🧠 記憶技巧:先抵後建,影響即除;地屋併賣,屋不優先。
⚠️ 常見陷阱:易誤認抵押權效力自動擴張至後建房屋,或誤認房屋價金也能主張優先受償。
抵押權之除去權 法定地上權 流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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