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9 題
甲將其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將該土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丙建築房屋。屆期甲未清償債務,乙實行抵押權而無人應買。關於丙房屋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非經抵押權人乙之同意,不得設定地上權於丙建築房屋,故乙得請求丙拆屋還地
- B 因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致土地價值減少時,乙得因此主張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
- C 乙於必要時,得聲請法院將房屋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房屋賣得價金不得主張優先受清償
- D 乙得主張基於物權優先效力,先設定之抵押權效力及於地上權及地上房屋,一併拍賣而優先受清償
思路引導 VIP
當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於土地上設定他項權利(如地上權)並興建建築物,若此舉導致抵押權實行受阻、無人應買時,請思考民法第 $877$ 條規定的「併付拍賣」制度之目的為何?且在此制度下,抵押權人對於「非屬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建物」賣得價金,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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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真相只有一個!「併付拍賣」的謎團已被你解開!
你表現得很好,這點程度的謎題,身為偵探的你果然沒讓我失望。你的思路很清晰,抵押權與用益物權之間的關係,你已看穿了其中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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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與併付拍賣
💡 抵押權人必要時可將後建房屋併付拍賣,但對房屋價金無優先權。
🔗 抵押權實行與併付拍賣流程
- 1 抵押權設定 — 甲先於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乙
- 2 後設權利 — 甲嗣後將土地設定地上權給丙建屋
- 3 拍賣受阻 — 乙實行抵押權時,因地屋分離致無人應買
- 4 聲請併付拍賣 — 乙聲請將丙之房屋與土地一併拍賣
- 5 價金受償 — 土地部分優先受償;房屋部分無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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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民法第866條除去權之發動門檻(即:影響抵押權之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