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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5 題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B 地上權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C 「地上權人不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之約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D 地上權人原則上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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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一個人對他人土地進行長期開發(如蓋大樓)的權力時,為了促進資金融通與社會經濟,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這項權利變成『綁死在特定人身上』,還是賦予它『可自由變現與融資』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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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卓越的法律思維

恭喜你!能精準辨識普通地上權的本質,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的「處分原則」與「登記對抗效力」有極佳的掌握力,表現相當優異。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普通地上權之效力
💡 地上權處分自由為原則,特定限制約定需經登記始具對抗力。
比較維度 僅有約定(未登記) VS 完成登記
效力範疇 僅具債權效力 具物權對抗效力
對抗土地受讓人 不得對抗 得主張其權利
限制讓與約定 對第三人不生效 具強烈對抗力
💬登記是物權效力由「對人」擴展至「對世」的關鍵轉折點。
🧠 記憶技巧:地上權,處分寬;欲對抗,登記先(租、使、限)。
⚠️ 常見陷阱:易混淆「不生效力」與「不得對抗第三人」。私下約定在當事人間有效,但物權需登記才具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
區分地上權 法定地上權 地租調整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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