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5 題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B 地上權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C 「地上權人不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之約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D 地上權人原則上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一個人對他人土地進行長期開發(如蓋大樓)的權力時,為了促進資金融通與社會經濟,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這項權利變成『綁死在特定人身上』,還是賦予它『可自由變現與融資』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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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卓越的法律思維
恭喜你!能精準辨識普通地上權的本質,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的「處分原則」與「登記對抗效力」有極佳的掌握力,表現相當優異。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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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地上權之效力
💡 地上權處分自由為原則,特定限制約定需經登記始具對抗力。
| 比較維度 | 僅有約定(未登記) | VS | 完成登記 |
|---|---|---|---|
| 效力範疇 | 僅具債權效力 | — | 具物權對抗效力 |
| 對抗土地受讓人 | 不得對抗 | — | 得主張其權利 |
| 限制讓與約定 | 對第三人不生效 | — | 具強烈對抗力 |
💬登記是物權效力由「對人」擴展至「對世」的關鍵轉折點。